近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强制清算案件。该案是娄底中院审结的首例强制清算案件,是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的有益探索,指导清算组依法提升资产处置效果而培育的典型案例,积累了成功的审判经验。
案情简介
泰某公司是2006年注册成立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冶金矿渣微粉及矿渣水泥生产销售,港资股东为庄某公司(占股60%),境内股东为涟某集团(占股40%)。公司在存续期间,实现利润2.53亿元,账面净资产1.23亿元,累计向国家纳税 1.28 亿元,多次获得“湖南省侨港澳资企业重点联系服务单位”“湖南省质量信用AA级企业”“娄底市优秀企业”等荣誉称号。
自2011年开始,因公司股东及董事之间长期冲突,公司决策管理机制失灵,日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至2016年8月,泰某公司全面停工停产,厂房被荒废,评估价值4000余万元的设施设备生锈腐蚀,70多名职工被迫待业在家,生活得不到保障、情绪严重不稳定。2020年10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泰某公司解散,因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涟某集团遂申请对泰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娄底中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依法指定了清算组,裁定确认《清算方案》。为实现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娄底中院制定了审理方案,并对清算组的清算工作进行了监督和指导,保证了强制清算程序中各项工作的紧密衔接和有序开展。最终,涟某集团以8008万元整体受让公司全部资产。在清算组按方案100%清偿债权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后,娄底中院于2022年3月31日裁定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清算程序,成功解决了公司多年无法清算的难题。
案件效果
一是资产处置效果好。在生产设施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资产所附土地系工业划拨地,对外公开拍卖难以成功处置的情况下,法院指导清算组采取打包处置资产的变价方式并创造性的引入了“股东内部竞价”与“股东按份共有并出资解决问题”兜底资产处置路径,充分调动股东积极性,主动“推销”泰基公司优质资产、寻找意向买受人和投资人,最终促成泰基公司资产溢价处置变现。二是办案社会效果好。本案除对泰某公司职工债权、普通债权等对外债权全额清偿外,仍有剩余财产分配给投资股东,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债权人的利益,也切实保障投资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多方共赢,获得了职工、债权人、投资股东的一致好评。三是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该案成功审结,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重新配置资源,及时盘活沉淀资产,释放闲置产能,推动困境企业平稳有序退出市场,是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