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上午9点,在确认网络传输信号正常,被告人已就位后,审判长敲响法槌,一场疫情防控期间的“云庭审”正在新化法院第二审判庭通过新化县看守所远程视频系统开庭审理,省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参与旁听监督。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吸毒人员肖某、刘某联系被告人肖某辉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肖某辉收到购毒资金后扣除部分资金以获利,将剩余资金通过微信转给上线用于购买毒品,肖某辉共计贩卖毒品12次,获利约800元。其中吸毒人员肖某每次以4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从肖某辉处购得重约0.25克冰毒及四分之一粒麻古,共计交易10次,肖某辉从中共获利约400元。吸毒人员刘某每次以 700元的价格从肖某辉处购得重约0.25克冰毒及四分之一粒麻古,共计交易2次,肖某辉从中共获利400 元。另查明,肖某辉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1月7日被新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
当庭宣判
新化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系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某辉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系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已判刑期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肖某辉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元。
近期国内疫情多点局部散发和规模性聚集并存,疫情防控形势仍严峻复杂。新化法院采取线上办案“云庭审”模式,确保常态化疫情防控与高效审判两不误,积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展示信息化建设成果与新化法院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