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对婚姻充满美好的向往,有人却隐瞒婚姻状况,以婚姻为筹码,挖空心思骗取他人钱财。近日,双峰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婚姻诈骗案。
案件回顾
2021年2月,原告肖某在双峰某婚介所的介绍下与被告余某珍在云南见面相亲,男方对女方颇有好感,并给了见面礼金6000元。几日后,肖某和中介等人便到余某珍家中商量结婚事宜,商定彩礼为18万元,双方定下婚约。当天,肖某即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转账8万元彩礼给余某珍,剩余10万元彩礼待办好结婚证后再支付。之后,肖某多次向余某珍提出想尽快办理结婚登记,由于余某珍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故而一再找借口推脱,在这期间,余某珍还利用肖某的信任,陆续要求肖某为其购买了黄金首饰、手机等贵重物品。
2021年4月,余某珍因涉嫌诈骗罪被双峰县公安局逮捕。
2021年7月,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珍犯诈骗罪,向双峰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以收取见面礼、彩礼、购买首饰等形式骗得被害人肖某共计12.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珍协助公安机关退赔了被害人肖某部分经济损失3万余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余某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肖某人民币9740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