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百善孝为先,养儿为防老’,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子女赡养父母终老,这不仅受到传统道德的约束,更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近日,双峰法院青树坪法庭入村开庭审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当庭宣判时承办法官刘江锋如是说。
案情回顾
本案原告王某甲现年86岁,养育三子两女。丈夫于六年前逝世后,按农村习俗,王某甲由三个儿子轮流照顾居家养老,女儿给予赡养费。2019年,其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三人就老人的赡养问题经村干部及宗亲等多次调解达成协议,采取每人轮流接送至家照看两个月的方式承担赡养义务。2020年12月,应由赵某乙负责照看赡养,但是赵某乙以自己受伤为由没有主动从赵某丙处接送老母至自家赡养,自此,王某甲便一直居住在赵某丙家,由赵某丙负责赡养。赵某甲、赵某乙以与赵某丙有经济纠纷为由不再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王某甲遂将赵某甲、赵某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抚养费或者按照之前约定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判
在庭审中,王某甲明确表示愿意长期居住在本案第三人赵某丙家中颐养天年,另被告赵某甲、赵某乙主张要求一并处理与赵某丙其他经济纠纷以及原告王某甲存款等事项。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之前的协议较为妥善地安排了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三人对王某甲的赡养方式,但是现今未能按照约定方式履行法定义务,而且考虑到三人居住地点距离较远,两月一轮换的频繁搬家不便于王某甲的安稳生活。遂判决:优先尊重原告自身意愿,由第三人赵某丙负责照顾王某甲起居,因其履行较多赡养义务,酌情认定赵某丙每月支付赡养费、医疗费共400元;被告赵某甲、赵某乙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医疗费800元。另被告赵某甲、赵某乙主张要求一并处理与赵某丙其他经济纠纷以及原告王某甲存款等事项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本案宣判后,两被告服判并依法履行了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