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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产品有缺陷,受害人可以同时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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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旦  发布时间:2022-03-27 11:32:41 打印 字号: | |

产品缺陷造成侵害,生产者与销售者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

2020年1月8日,原告朱某在双峰县商店购买万载县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品名为“年年有余”C级组合烟花一件。12日17时许,原告朱将两件烟花带到其堂屋前的公路上燃放,第一件品名为“好日子”的烟花正常燃放,原告朱点燃了第二件品名为“年年有余”的组合烟花后,仅正常燃放了响了约十声后突然停止燃放,约十分钟后,朱走到停止燃放的“年年有余”烟花旁边,探头查看,被复燃的烟花冲出,朱某的左眼炸伤,构成七级伤残万载县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系该烟花生产者,被告双峰县烟花爆竹专店、被告双峰县商店是产品的销售者遂诉至法院,要求生产商及销售商共同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其他费用共计528494元。

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判决:一、原告朱因烟花爆炸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24015.25元,由被告万载县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双峰县烟花爆竹专店、双峰县商店共同赔偿419212.2元,其余由原告朱自负。被告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万载县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双峰县烟花爆竹专店双峰县商店共同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的规定,被告万载县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是本案爆炸烟花的生产者,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的被告万载县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并没有向院承担举证责任,故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责任。从本案原告朱燃放烟花受伤过程的实际情况来看,烟花首先正常燃放后中止燃放,十分钟后原告朱探头查看,烟花复燃炸伤原告的左眼,足以说明本案由被告万载县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由被告双峰县烟花爆竹专店、被告双峰县商店销售的烟花产品有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属于缺陷产品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同时要求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被告万载县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是缺陷产品的制造者,被告双峰县烟花爆竹专店、被告双峰县商店是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应共同对原告朱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1、烟花首先正常燃放后中止燃放,十分钟后原告朱探头查看,烟花复燃炸伤原告的左眼,上述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万载县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由被告双峰县烟花爆竹专店、被告双峰县商店销售的烟花有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缺陷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侵害的受害人可以同时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或其中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3、产品缺陷造成侵害,生产者与销售者最终由谁承担责任?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同时要求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该诉讼请求,判决由两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亦可以根据两被告的财产状况,灵活执行,原则为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全部到位后,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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