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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在原告席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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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钊  发布时间:2022-03-24 10:13:17 打印 字号: | |

2月24日中午,在原告张某与被告刘甲、刘乙、刘丙赡养费纠纷一案庭审结束后,新化法院琅塘法庭承办人离开审判庭开始接待其他当事人。当承办人返回审判庭时,发现年近八旬的原告张某老人仍孤单地待在原告席,送她来开庭的大儿子刘甲已不知所踪。

承办人赶紧电话联系刘甲:“是刘甲吗?你母亲怎么一个人待在我们法庭?”刘甲回答到:“我反正精神有点问题,管不了事了,我要去新化看病了。”承办人说:“你先别走,把她放在这里没人照顾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会妥善处理好这个案子的,你先把你母亲带回去。”刘甲直接挂断了电话。

该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张某现已满77周岁,瘫痪在床,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被告刘甲、刘乙、刘丙为原告张某之子,均已成家。2020年3月原告瘫痪以来,刘丙赡养了原告半年,支付了12000元赡养费。此后,原告一直由刘甲照顾,刘乙未尽过赡养义务。被告刘甲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精神四级伤残,无固定收入。

面对留在原告席上的张某老人,承办人考虑的是先把她照顾好。因当时气温仍较低,承办人为老人拿来了电暖炉烤火,并安排女法警一直陪伴在老人身边,到了饭点给她端来饭菜,当时她还能自己吃饭,慢慢地吃完了一碗饭。照顾老人时,承办人发现老人身上气味比较大,显然近期没有被照顾好。安抚好老人后,承办人通过电话跟老人的另外两个儿子(均缺席庭审)沟通,两人均在外地,表示无能力赡养。于是承办人联系老人所在村村支两委和群工办,商量如何妥善解决老人赡养问题。经与村支两委和群工办讨论,决定先将老人送至养老院妥善照顾,再做三被告的思想工作,让其承担赡养义务,如果三被告执意拒绝抚养,则移送公安立案,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院长,我们法庭这有个老人无人照顾,几个儿子都不管她,很可怜,需要送到你们养老院。费用你们不用担心,我们先垫付,麻烦你们照顾好她。”承办人电话联系吉庆镇杨桥村养老院,沟通好老人的入院事宜,然后将老人送到养老院,安顿好以后才安心离开。事后承办人多次向养老院询问老人的生活情况,养老院负责人通过视频向承办人展示老人近况。

虽已安顿好老人,但也只是权宜之计,让三被告尽赡养义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为此,承办人联合村支两委成员和群工办,分头做三被告的工作。然而三人觉得父母抚养他们时不公平,心里不平衡,想要在赡养责任上分个高低。承办人分别给每人打了十余通电话,耐心释法析理,让他们明白赡养父母是每个人都应尽的道德义务,同时是法律义务。不赡养父母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情况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经过多方做工作,三被告愿意履行相应义务。3月9日,刘乙从外地赶回,刘丙委托其女儿,刘甲在其代理人的陪同下来到琅塘法庭。法庭联合村支两委、司法所启动三调联动,共同调处该赡养纠纷,因前期思想工作做得充分,赡养纠纷顺利解决。在达成调解协议的当天,承办人陪同三被告从吉庆镇杨桥村养老院,让老人能回到家人身边安享晚年。

留在原告席的老人,终于找到了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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