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太和法庭审结了一起八旬老母亲起诉六旬儿子增加提高赡养费一案,承办法官依法支持了老母亲的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旬高龄的邓某和老伴(已去世)育有子女共六个,邓某年老之时,其他五个子女均有赡养,唯有其中一子徐某因母亲邓某的原因未获得家庭财产分配、以及认为从小到大受到了母亲邓某不公平的对待而心生嫌隙据此拒绝赡养。
缺少生活来源的邓某为此曾多次起诉儿子徐某履行法定赡养职责,法院亦依法支持了老母亲邓某的诉讼请求。现邓某年纪已至八旬,疾病缠身,生活来源不足以应对上涨的物价,要求儿子徐某提高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邓某系徐某的母亲,徐某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能以邓某未公平对待自己、未给自己分配财产为由拒绝赡养。法院考虑到邓某八旬高龄,疾病频发,日常需支出必要的生活、医疗等开销,加上现今物价飞涨等因素,徐某之前应支付的赡养费已难以满足邓某正常所需开销,可适当提高赡养费。同时,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应感念父母养育之恩,在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扶助时,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尽自己的能力让父母安享晚年。法院遂依法支持了邓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