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时空
两地法院携手共促执行和解
分享到:
作者:周荣遐  发布时间:2022-03-17 08:39: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双峰、邵东两地法院联合执行,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2年5月,赵某向吴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吴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双峰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赵某并未按协议履行,吴某向双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线上线下查控,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赵某的工资,本院依法冻结赵某的工资卡。在本案执行中,彭某持邵东市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参与分配赵某的工资,原来赵某于2013年6月向彭某借款350000元至今未还。承办法官通过查控财产、仔细阅卷、联系三方当事人,得知赵某与吴某系亲戚关系,与彭某系师生关系,借款后赵某因意外脑出血,长年躺在病床上,妻子刘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处理赵某的事情,刘某同意用赵某的工资还钱,并提出已支付巨额医药费,生活困难,要求保留适当的生活费,但吴某、彭某抵触情绪较大,不愿意给刘某保留生活费。承办法官积极同邵东法院对接,与当地法院执行员对吴某、彭某、刘某分别做工作,释法明理,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吴某与彭某达成执行分配方案,并给刘某保留基本生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案在处理财产分配时,因赵某生活困难,通过两地法院携手执行,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给赵某保留了基本生活费,是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的体现,是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娄底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娄星区法院涟源市法院冷水江市法院新化县法院双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