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日,春光融融、草长莺飞,阳春三月不踏青,双峰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审理现场搬到了花门镇洲上桥村。
基本案情
2017年初,本案被告刘某凡、雷某辉以开办建材店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某堂借款现金50000元,被告刘某凡向陈某堂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息1分。2018年初,被告刘某凡向原告陈某堂支付了一年利息并重新出具借条,此后,原告陈某堂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一直不予归还借款本息,并玩起了“失踪”。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文书。承办法官袁红江考虑到原告陈某堂是“五保户”,且年逾八十行动不便,村民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深等,决定深入村组进行开庭审理,送法进乡村、普法解民惑。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刘某凡、雷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偿还原告陈某堂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普法解惑
村民有问:被告东躲西藏人都找不到,案子能审理吗?
法官答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刘某凡、雷某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本院可依法审理判决。
村民有问:借条上只写了夫妻中一个人名字,可以向其配偶讨债吗?
法官答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刘某凡向原告陈某堂所借款项系用于开办建材店,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对于这笔借款,被告雷某辉不仅知情,还是这笔借款的主动联系人,因此被告雷某辉应对被告刘某凡所欠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村民有问:如果法院判决了,对方还是不还钱怎么办?
法官答疑: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如果拒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村民说道:“这样的庭审真好,原先我们对借条怎么写、担保人有啥用、如何依法追讨债务等等都不是很清楚,袁法官给我们讲了很多有用的知识,讲得也通俗易懂,我们这下清楚了,感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