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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能拒不支付吗?法律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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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任泊  发布时间:2022-02-09 08:21:15 打印 字号: | |

 

“在劳务合同中,及时、足额向劳务提供者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务享受者应当切实履行的义务。”双峰法院员额法官王平凡在原告孙某诉被告戴某、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郑重地写上这段话。

 

案情速览


戴某、彭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筹建的新房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孙某后,孙某组织施工人员,自备架材、模板等施工器材进行建设。2014年11月1日,双方就工程款进行结算,本案被告彭某向本案原告孙某出具一张“欠条,今欠孙某建房工资肆万元整(40000元),每月利息肆佰元(400元)”欠条,2016年5月27日,本案被告戴某向原告孙某支付10000元后,以新建房屋漏水、卫生间渗水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2020年5月11日,孙某向双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判决


双峰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劳务享受者的被告戴某、彭某在不能足额支付劳务提供者孙某的劳务报酬的情况下,向孙某出具欠条及按月利率10%(按40000本金每月利息400元计算产生)支付利息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两人虽未在欠条上约定清偿日期,但其在原告孙某催讨时应当立即清偿。对原告孙某请求被告二人偿还劳务报酬40000元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对被告戴某、彭某以房屋漏水、渗水为由拒付劳务报酬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6月22日,双峰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戴某、彭某偿还原告孙某劳务报酬欠款及利息共计56017.6元。

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戴某、彭某不服判决,以“案件定性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娄底中院审理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双方实际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孙某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向双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戴某、彭某主张本案案由应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另上诉人戴某、彭某主张孙某所承建的本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扣减工程款,但是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确系孙某所提供的劳务造成,不能排除是房屋施工材料有问题造成房屋漏水的可能性,且一审承办法官明确告知,案涉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本案审理的劳务合同关系非系同一法律关系,如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戴某、彭某可另案起诉、依法主张。为此,娄底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娄底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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