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将一面写着“明察秋毫廉洁高效,执法公正热情为民”的锦旗送至双峰法院梓门法庭,感谢法院高效公正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22日,本案被告彭某乙驾驶小车从自家前坪内倒车至房屋前公路边,停车等候原告王某甲、朱某甲上车,王某甲从副驾驶位侧拉开该小车右侧前车门,导致坐在该车副驾驶位上的本案原告彭某之子彭某丙往车外摔倒,由于车辆未熄火且档位仍处于倒车档位置,彭某乙情急之下伸手去拉彭某丙时操作失误造成车辆加速倒车,该车辆右前轮碾压从车上摔倒在地的彭某丙,车身碰撞未来得及上车的王某甲、朱某甲,造成彭某丙不幸当场死亡、王某甲和朱某甲受伤的惨剧。
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乙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彭某乙肇事小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2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限自2021年4月14日起1年,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原告三人与该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以及理赔责任等方面不能达成一致,原告三人遂将被告彭某乙、该保险公司诉至双峰法院梓门法庭。
本案焦点
原告彭某认为因其子彭某丙死亡造成各项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余下金额由负全责的被告彭某乙赔偿,并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责险分担其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在事故发生的一瞬间,受害人位于车辆副驾驶座位上,是从驾驶位摔下,不应该转化为第三者,不应在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外,原告方的损失是多少?责任如何分担?也是本案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
双峰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认定合理,被告某保险公司对该认定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车辆右前轮碾压从车上摔倒在公路上的彭某丙,造成彭某丙当场死亡”,因此,对被告某保险公司关于彭某丙系车上人员,不赔偿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辩论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庭审还对原告方的损失、责任分担进行了依法认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彭某因彭某丙死亡造成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与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合计945138元;
二、原告王某甲的合理经济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与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合计173465.94元;
三、原告朱某甲的合理经济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与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合计28727.59元;
四、驳回原告方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保险公司依法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方在领取本案全部案款的同时送来了锦旗,于是便出现本文开头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