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印某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5月19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印某与其余两人(另案处理)在石门县县城盗窃他人财物,采用由一人拉车门,另两人望风的方式实施盗窃三起,合计盗窃现金3070元及价值520元的香烟。被告人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分别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印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印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停车后注意锁好车门,不要将贵重物品留置到车上,让不法之徒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