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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毒案件,9人被判刑,最高获刑1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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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通  发布时间:2021-12-27 08:16:34 打印 字号: | |

12月20日上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2起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9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十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院通过此次集中宣判,充分发挥刑法惩罚、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

被告人彭某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付某某、胡某某、聂某、刘某某、王某某、邓某、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被告人彭某某、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10克以上不满50克;被告人胡某某、聂某、刘某某、王某某、邓某、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不满10克,情节严重;被告人付某某、彭某某,胡某某、聂某、刘某某、王某某、邓某、胡某的行为均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彭某某还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本院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聂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廖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被告人廖强志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满10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本院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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