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来到临澧县安福街道步行街一带行乞。当日11时许,许某某在一茶馆内乞讨时,老板林某某喝令其离开,被害人杨某某亦上前拉扯许某某衣服让其离开,许某某不从并与杨某某发生撕扭,许某某将杨某某压倒在地后欲伤其阴部未果,遂咬伤了杨某某的嘴巴、胳膊等处。后经临澧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的损伤为:1、下唇部软组织咬缺致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长度1.0以上,构成轻伤二级;2、右侧上臂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许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2、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3、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