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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有威严,承诺非儿戏——双峰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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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任泊  发布时间:2021-12-02 10:41:15 打印 字号: | |


2021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胡某甲将一面写着“为民显正气 执行好法官”的锦旗送到双峰法院执行法官朱学东的手中,这一面小小的锦旗表达了胡某甲对双峰法院执行法官为民服务的肯定,同时也意味着他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14日,胡某甲与陈某甲、王某甲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注明贷款人胡某甲,借款人陈某甲,共同借款人王某甲,保证人郭某甲,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合同还约定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并约定如逾期需支付相应服务费。借款到期后,陈某甲、王某甲先后两次对该笔借款进行了续期,但仍未按期偿还全部借款,胡某甲遂向双峰法院起诉。

2018年4月16日,双峰法院作出(2017)湘1321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陈某甲等不服,认为所借款项系用于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借款利息也是由湖南某置业公司支付,故还款责任应该由湖南某置业公司承担,遂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娄底中院审理认为,根据胡某甲与陈某甲、王某甲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及陈某甲、王某甲出具的借条、领条、承诺书等,可知本案借款人为陈某甲、王某甲,担保人为郭某甲,至于借款人取得借款后用于何处,不影响本案借款主体的认定,一审法院判定三被告为清偿责任人符合法律规定。2018年10月22日,娄底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陈某甲、王某甲偿还胡某甲借款本金1562900元,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开始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由担保人郭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峰法院执行法官认真查阅案卷梳理案情,在与陈某甲等三人充分沟通后,主动向湖南某置业公司核实情况,该置业公司表示陈某甲等三人向胡某甲所借款项确实用于公司经营,并向双峰法院出具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物。2020年3月,双峰法院组织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在和解协议后续履行过程中,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将担保物处置,但没有把处置所得款项全额用于执行本案,胡某甲要求追加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双峰法院依法追加该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2021年11月17日,双峰法院再次组织各方协商以促进案件执行,为一次性妥善解决纠纷,在双峰法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胡某甲与被执行人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经协商另行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新的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完成后,本案即视为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将申请法院依法解除对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保全等措施。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官告诫:司法有威严,承诺非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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