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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法院涉民生领域典型案例(六)||被告人陈某、贺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段某某犯诈骗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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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18 15:06:59 打印 字号: | |

【典型意义】

有人通过短信、电话给你,愿意免费教你炒股、带你赚钱,你以为这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吗?这些听起来非常诱人的信息,很可能就是骗子设下的陷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证券公司从业人员,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向他人推荐股票,被害人信以为真并按照被告人等人的推荐予以操作,并误将股票自身所产生的盈利归功于犯罪分子的推荐,从而将本应全部属于自己的盈利中的一部分分给犯罪分子,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刚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在应聘时,要对应聘单位有所了解,如遇到招收电话客服冒充某某公司客服的公司,请你仔细分辨,不能贪图所谓的“丰厚稳定收入”而陷入犯罪陷阱。炒股要到证券公司的官方网站,不要相信不法网站或电话推荐股票的“高手”,更不能因蝇头小利上当受骗。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在新化县上梅街道永泰广场11楼租房,以“娄底市鑫道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雇佣被告人贺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段某某为业务员,业务员的工资是2200元底薪加提成的方式。

陈某提供话术模板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并向业务员提供被害人的电话号码以及挑选的股票名称和代码,由业务员负责打电话向被害人推荐股票,谎称其是某证券公司或东方财富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有内幕消息或有主力资金控制,操作股票准确率达80%以上,能在2-3个工作日内盈利5-15个点,月收益30%左右,诱骗被害人购买其推荐的股票。被害人通过业务员的推荐购买股票后,业务员将被害人所购买股票代码和数量登记在建仓本上,陈某则实时关注被害人购买的股票,股票上涨5个点左右后,便要业务员通知被害人抛售股票,业务员便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和获利情况告知陈某,陈某添加被害人的微信后,要被害人通过微信将获利的40%转给陈某。被害人购买股票下跌后,业务员便谎称公司会将股票拉升,要被害人等待股票上涨或者再向被害人推荐购买其他股票。陈某、贺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通过上述方法共同诈骗被害人共计64788元,段某某参与诈骗24580元。

【处理结果】

新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安排贺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人冒充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虚构公司有内幕信息,操作股票准确率高、盈利快等事实,诱骗被害人购买其随意推荐的股票,待被害人获益后误以为其收益系陈某等人提供的内幕信息所致,从而向陈某等人支付报酬;陈某等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财物了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陈某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五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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