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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法院涉民生领域典型案例(八)||李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与未满14周岁的“女朋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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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18 15:06:56 打印 字号: | |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呈高发状态,很多的群众认为只要女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就不构成强奸罪。有些未成年人甚至不满14周岁的孩子,在社会各种媒介的诱惑、家庭教育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往往过早成熟,早恋的现象较为普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其立法精神就是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幼女健康成长。由于幼女的身心尚未成熟,缺乏辨别和反抗能力,不论被害幼女同意与否,考虑到幼女的生理特点,奸淫幼女的,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17周岁)与被害人刘某(案发时12周岁)通过微信群相识并网恋,刘某告知李某某自己12岁、读初一。李某某先后两次带被害人刘某到宾馆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

【处理结果】

新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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