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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法院涉民生领域典型案例(十)||姜某甲、杨某、姜乙与湖南省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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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18 15:06:55 打印 字号: | |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本案被告已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因此本案的原告应向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提出工亡待遇申请,对于待遇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故本案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庭审中原告坚持其民事诉讼请求,故对于原告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姜某丙系原告姜某甲、杨某之子、原告姜乙之父。2018年2月23日,姜某丙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某公司为姜某丙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2018年4月1日,姜某丙在上班途中因湘K甲小轿车与湘K乙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湘K甲小轿车失控,与姜某丙驾驶的湘K丙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姜某丙受伤,后送新化县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7月3日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新人社认字〔2018〕第XXX号认定工亡决定书认定姜某丙为工亡。2019年4月2日,新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诉人已为姜某丙参加了工伤保险,故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处理结果】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待遇申请人应该向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提出工亡待遇申请,待遇申请人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本案的被告某公司已为姜某丙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且姜某丙被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故本案的原告应向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提出工亡待遇申请,对于待遇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庭审中原告坚持其民事诉讼请求,故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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