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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转移诈骗资金,女子领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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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燕红  发布时间:2021-10-09 10:01: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罗某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万元。

20212月,被告人罗某辉在明知非法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并帮忙转移资金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还按照贺某和的安排,先后将其本人的邮政银行卡及建设银行卡提供给贺某和使用。罗某辉与贺某和约定,其利用手机银行操作,帮助贺某和对汇入到上述二张银行卡内的资金进行转移,并按照转移资金的2.5%收取费用。至2021314日,上述二张银行卡共计接收诈骗赃款27万余元,均被罗某辉操作转移。

双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资金2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综合考虑被告人罗某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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