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没有物业管理,
开发商竟将物业管理用房出售了!
“鸠占鹊巢”,
业主共有权遭到侵犯,
七年维权纷争不断,
业委会该如何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看,
法院一槌定音止纷争。
近日,
双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共有权侵权案。
案件经过:湖南省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是双峰某小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该小区于2005年建成,同年12月,双峰县房地产管理局向该分公司颁发双房所有权证字号2005字1205号房屋所有权证。根据该所有权证登记情况可知,小区物业(14栋、幢号120图、幅号A41)二楼202四间房屋属于物业管理用房。由于多方面原因,该小区的业主一直没有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分,开发商便没有向小区的全体业主交付物业管理用房。2014年,该小区业委会成立,并被授权管理小区内的大小事务。业委会发现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已被第三人周某侵占,遂以物业管理用房是全体业主所有的财产,要求周某返还该房屋,但是周某表示该房屋所有权人是开发商,该公司于2011年注销时,股东们便将此房屋分给了股东之一的莫某,自己又于2013年7月与莫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支付了对价,合同已履行完毕,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自己是依房屋买卖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并没有侵犯业主权利。双方僵持不下,七年内纠纷不断,矛盾持续上升。
2021年2月7日,双峰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周某(物业用户购买人)作为被告诉至双峰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物业管理用房系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同时,上述被告须立即退还物业管理用房。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判决:案涉物业管理用房系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周某应返还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周某主动退还了房屋。
至此,这场持续了七年的纷争,在法槌落下的那一刻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9月26日,小区业委会代表带着鲜红的锦旗来到双峰法院见到民一庭承办法官彭桂胤,他说:“我代表全体业主、业委会对您深表感谢,不仅让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也为我们妥善化解了一起耗时多年的侵权纠纷,是实至名归的为民办实事!”
法官说法: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经授权符合法律规定取得诉讼主体资格,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列举了共有部分的内容,物业管理用房即在此之列。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亦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共有权人即全体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管理和使用监督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