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时空
出租银行卡助他人网络犯罪,9人获刑
分享到:
作者:曹霞  发布时间:2021-09-07 16:43:18 打印 字号: | |

将名下银行卡出租,就能轻松躺着“赚钱”?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近日,冷水江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张某、吴某等9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底,被告人张某得知出租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等“四件套”可以获利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出租,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潘某特(另案处理)又以每月200-800元不等的租金,租用被告人吴某、温某泉、谢某亮、谢某洁、谢某平、谢某利、姜某、谢某提供的“四件套”,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至菲律宾等地,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

经查,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等9人提供的银行卡资金转入总额达1.5亿余元,分别非法获利4万元至1427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本案各被告人的银行卡在两年内转入总金额高达1.5亿余元,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自首、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 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定,本案采用远程开庭和现场庭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理。

 
来源:冷水江法院
责任编辑:陈晓明
娄星区法院涟源市法院冷水江市法院新化县法院双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