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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打跨】架设GOIP设备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 二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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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燕红  发布时间:2021-09-02 09:14:24 打印 字号: | |

8月30日,双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利用架设GOIP设备,帮助他人远程操控使用该设备拨打电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朱某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0元,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3台手机、9张手机卡、GOIP设备、路由器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4月,被告人朱某通过“大哥”介绍,在明知GOIP设备可以同时使用多张电话卡海量拨打电话、明知架设GOIP设备可能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还与被告人刘某共同出资四万元购买了一台具有16个卡槽的GOIP设备和大量电话卡。朱某、刘某按照上线指示负责架设GOIP设备开机并频繁更换手机卡的架设地点,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朱某、刘某按每个卡槽每小时255元的价格收取费用,并非法获利4万余元。2021年4月14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朱某、刘某,并扣押作案GOIP设备、路由器各一台,手机卡9张、手机3台及现金12000元。

经查,朱某、刘某在该GOIP设备上使用过的多张手机卡均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场扣押的手机卡152****2779以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的名义骗取郑某3400余元;现场扣押的手机卡152****9127以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的名义骗取孙某19000余元;设备上使用过的手机卡188****0522以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的名义骗取汪某37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与他人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朱某、刘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系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根据被告人朱某、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日常工作生活中,千万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凡是电话里提钱,一定要慎重并核实清楚,如果发觉被骗,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双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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