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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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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03 10:17:35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娄底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通告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来院人员必须出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配合本院工作人员进行检查,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低于37.3°C)且健康码显示绿码、行程码正常方可进入诉讼场所。

    二、中高风险地区和有疫情发生地区(城市)旅居史的诉讼参与人采取非接触方式参与诉讼,通过网络方式办理立案、缴费、开庭等:(1)需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建议通过“湖南省网上法院”“湖南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办理;(2)需联系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建议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3)需参加庭审,可依法申请延期审理,或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配合进行网上开庭;确有必要来院开庭的,应当出示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报告。

    三、疫情防控期间,拟在本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在线观看。

    四、对故意隐瞒情况、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或扩散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日

 
责任编辑:张思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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