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下午,娄底中院行政庭干警冒着酷暑,前往当事人胡某娥位于涟源市洪兴村的家中,上门进行法律释明,履行告知义务。
胡某娥是两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原告,要求涟源市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经过认真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涟源市人民政府并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因胡某娥起诉后,情绪一直比较激动,同时又了解到她现在行动不便,上下楼梯都困难,难以到法院进行面对面沟通。承办法官秉着司法为民的理念,为方便当事人,决定上门释法。
当天下午,在胡某娥家中,承办法官详细向胡某娥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被告不适格的解决途径,并认真听取和记录了胡某娥的意见。事后,胡某娥对承办法官的主动上门一再表示了感谢。
这是行政庭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为当事人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众多实例之一,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