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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丨娄底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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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成文 唐满兰  发布时间:2021-06-25 09:24:12 打印 字号: | |

“感谢法官们的热情,为了我们的事多次奔波,今天终于解决了困扰当事人多年的麻烦事。”业主曹某某、卢某某的代理人表示感激。

“人民法院倾情为民营企业解难解困,我为娄底中院的法官们点赞。”房产开发公司的副总经理亦表示由衷的称赞。  

6月23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现场,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认为是法院有温度的办案态度为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8年,曹某某、卢某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商铺一个,双方因后续的办证、逾期办证违约金、房产公司收取的相关费用的退还、发票的开具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曹某某、卢某某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

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案虽然是作为个案受理,看似简单,但实际上涉及到整个楼盘1500余名业主的利益,很可能会引发群体性诉讼。审判长王旺山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后,主动作为,先后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对业主,向其明法析理,引导当事人对诉讼请求进行合理分析;对房地产公司,从企业的发展前景、楼盘整体开发情况,以及引发系列案件的诉讼成本等切入点,规劝其多方位考虑。合议庭再次主持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双方当事人终被感动,各自作出了让步,就房屋办证期限、发票的开具、相关费用的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自开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娄底中院充分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始终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倾力化解矛盾纠纷,多方位的开展调解工作,确保将队伍教育整顿成效转化为实践成果。

 

法官说法:本案中,无论是房产公司还是业主,最终愿望都是交房交证,顺利化解纠纷矛盾;而合议庭的主动作为,既维护和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又为房产公司节省了部分费用,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企业稳定发展原则的成功案例。

 


 

 
责任编辑:彭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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