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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一起来看看娄底中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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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娄底中院  发布时间:2021-06-24 16:26:44 打印 字号: | |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为更好地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关切,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在4月26日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知产保护系列典型案例,一起来“涨知识”吧!

 

汽车美容公司销售假冒太阳膜,辩称系员工私自销售?娄底中院一审判决: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是第1104030号图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隔热纸;滤光防热片;汽车隔热纸(截止),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9月20日。原告还是第6826515号图片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合成树脂(半成品);人造树脂(半成品);半成品橡胶;农用塑料膜;汽车用及大楼玻璃用隔热塑料膜;绝缘材料等,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30年10月27日。

2020年11月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娄底市娄星区的某汽车美容公司,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卷“雷朋”汽车太阳膜,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购买过程出具了公证书。原告以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裁判

原告经核准注册,依法享有第1104030号图片、第6826515号图片注册商标的相关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案件庭审中对公证购买的实物进行了拆封和对比,该产品上印有与原告注册商标基本相似的“雷朋”标识以及图片标识,涉案产品与正品相比对,存在颜色、浮水印、膜面质感等较大区别,可以认定该涉案产品为仿冒产品。因此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于被告辩称系其员工夏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观点,因被告的门店招牌显示包含贴膜业务,夏某是被告员工,涉案交易行为是在被告经营场所内完成,且被告就涉案交易出具了相应的维修服务单,故被告系涉案侵权产品的交易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2万元。

 

法官说法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二是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本案中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产品相同,同时被告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基本一致,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正品又存在诸多不一致,故被告销售的是假冒商品。至于被告的公司员工出庭作证,认可销售涉案产品是自己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陈述。因为该证人系被告公司的员工,与被告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本身较低,另外原告取证人员购买产品是在被告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交易,被告公司的门店招牌上也显示有“贴膜”业务,货款部分支付在被告公司的收款账号上,被告公司也就该太阳膜的销售出具了凭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公司是涉案产品的销售主体,应当对其侵权销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彭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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