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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一起来看看娄底中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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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娄底中院  发布时间:2021-06-24 16:22:48 打印 字号: | |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为更好地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关切,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在4月26日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知产保护系列典型案例,一起来“涨知识”吧!



使用他人商标做百度搜索推广,法院判决:赔偿6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湖南中南神箭竹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5日,经营范围为:竹制品、木制品、塑料制品、工艺品制造及加工、销售。201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18]48号批复中认定湖南省中南神箭竹木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9类胶合板、非金属板商品上的第6829321号“中南神箭”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经原告使用及推广,该企业及所属“中南神箭”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益阳森宇板业有限公司利用百度搜索中的百度推广功能,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原告公司的“中南神箭”品牌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在百度搜索结果中置顶出现“找中南神箭_来森宇板业”的链接,该链接为被告公司网站的链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被告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后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原告湖南中南神箭竹木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6829321号“中南神箭”注册商标专有权,且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相关权益依法受到保护。被告益阳森宇板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湖南中南神箭竹木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内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项目,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以原告注册商标“中南神箭”为关键词进行推广,在百度搜索上输入“中南神箭”,却置顶突出显示“找中南神箭 来森宇板业 专业建筑模板厂家 量大价优”链接,点击该链接则直接进入被告益阳森宇板业有限公司的公司主页。原告中南神箭公司经营多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被告与原告同处湖南省,经营的商品又有相同或者类似之处,被告利用搜索平台推广行为误导消费者,可能让准备通过百度搜索查找“中南神箭”产品的客户,误认为被告是该品牌的生产商,从而不正当地减少原告的交易机会,为被告创造和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及交易的可能性, 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搜索推广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营销方式,为越来越多的商家在进行产品推广及品牌宣传时所使用,但也由此产生了一些利用关键词服务搭他人品牌便车的纠纷案件,对于此类新型侵权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值得探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在其产品标注原告的商标,而是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被告的公司网页上也没有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但是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借助百度推广这一服务系统,将与被告公司相关的标题及网站链接地址展示给网络用户,从而达到吸引网络用户注意力,引导用户进入被告公司的网站,关注被告公司产品的目的。被告的行为不正当地减少了原告的交易机会,为被告创造和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及交易的可能性, 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有力地惩治了新型网络侵权行为,在保护原告正当权益的同时,也对规范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彭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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