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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一起来看看娄底中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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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娄底中院  发布时间:2021-06-24 16:02:51 打印 字号: | |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为更好地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关切,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在4月26日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知产保护系列典型案例,一起来“涨知识”吧!

 

零售商户,你有一份法官提示请查收

呀!我收到了一份法院的传票,这可是我第一次收到法院的传票,我担心得晚上都睡不好觉!原告起诉说我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我只是个零售小店铺,又只不过卖了象毛巾、饮料这样的小商品,也没有生产过假冒伪劣产品,怎么就成了被告呢?

为什么没有生产假冒商品也会构成商标侵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因此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假冒商标产品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在知识产权维权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的今天,很多售假者均为此付出了代价,在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被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产品又没有合法来源的被告,均依法承担了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甚至更高的赔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广大商户应当要引以为鉴。

 

那我们在进货的时候要注意些什么呢?

1.要从有合法资质的批发商处采购商品,对于来路不明的商品一定不要采购,尤其是有些不法商家送货上门的产品,即使采用“免费铺货、卖完结算”的方式进行推销,也切莫贪图小利而收受。

2. 要对比产品的市场销售价,如果进货价格太离谱,那产品很有可能有问题。

3. 提高对知名商品的真假鉴别能力,知名商标是假冒的主要对象,对于这些产品,应当着实提高鉴别能力,防止购进假冒产品。有些假冒产品上标示的生产厂家根本就不存在,大家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生产厂家是否真实存在,如果该生产厂家并不存在,那必然是违法产品。

4. 对于近似仿冒知名商标的产品也应提高警惕,有些仿冒产品不是采用和真品基本一致的方式仿制,而是采用近似的方式,比如“久个核桃”、“六个纯核桃”饮料,“上海雀友”、“雀友之王”麻将机,“TGL王牌”电视等等,对于这种形式的侵权产品同样要有所认识,不要购进。

现在产品的种类这么多,如果实在分不清产品真伪怎么办?

如今造假技术日新月异,产品数量繁多,可能存在零售商确实无法鉴别真假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形,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来平衡双方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有合法来源又尽到了审查义务的零售商,可以通过以下理由和证据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和自己尽到了审查义务,这样万一误进并销售了假冒产品,也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1. 首先还是要对产品的真伪进行初步的审查,比如批发商是否是授权的代理商,比如价格是否合理,掌握一些鉴别的技能,观察产品质量是否明显的劣质。其次,可以与批发商签订购销合同,或者简便一些,可以要求批发商出具书面承诺,对产品的合法性作出承诺。妥善保存好合同或承诺书。

2. 要求批发商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这是必需的证据,销售凭证上应当详细写明产品的品牌、型号等信息,不能过于简单;同时要求批发商在凭证上加盖公章,加盖公章非常重要,没有加盖公章的进货凭证,法院通常不会采信的。妥善保存好凭证和发票。


 
责任编辑:彭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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