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大家好,有声世界,无限精彩,让温暖的声音一路相伴,平安出行。我是粟卫平。您现在正在收听的是FM88.8双峰人民广播电台与双峰县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斓姐说民法栏目。再次欢迎斓姐来到我们的直播室。
谢: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双峰法院的谢斓,很高兴又和大家见面了。在前面的节目里,我们聊了《民法典》的制定和编章结构,我们大家对《民法典》有了基本的认识。今天,趁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我们就来聊一聊民法典里与儿童有关的一些问题。
主持人:对啊,马上就是六一儿童节啦,这曾经是我们多么盼望的一个节日。六一可以放假一天啦!
谢:是啊,我国2013年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六一儿童节,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主持人:其实应该建议对家里有儿童的爸爸妈妈,也要放假一天才行啊,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孩子好好享受这个属于孩子们的节日。
谢:哈哈,这个建议太好了,想必家长们都有这个想法!不过呢,现在的法律还只规定了给孩子放假,还没有给我们大人放假哟。儿童时期处于人生的关健时期,包括知识、思想、价值观、世界观等,在这个时期都是处于一个启蒙的阶段,儿童的培养关乎一个家庭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我们国家对儿童的培养也非常重视,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科教兴国战略中,邓小平就提出“教育从娃娃抓起”的口号。
主持人:是的,我们国家非常关心和重视儿童的生活、以及教育问题。斓姐,《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有这样的案例吗?
谢:有啊。《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在我们双峰某乡镇就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小孩 在父亲去世后,她狠心的母亲把她放在爷爷奶奶家,长期在外打工,对她不管不问,而这个小孩的爷爷奶奶都是农民,没有收入,加之身体也不太好,祖孙三人的基本生活都难以得到保障,更谈不上交学费,甚至买学习用品了。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这个孩子在老师和律师的帮助下,勇敢地走进法院,将自己的母亲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决她母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万元。也许有人听了这个案例会感到奇怪,一个小孩子能起诉自己的母亲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所谓义务就是法律规定必须要做的,如果父母不尽此项义务,就是违法行为,就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作为子女,就可以诉诸法院,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爱玩、吵闹是孩子们的天性。之前都有听说一些身边朋友的孩子,在学校打篮球、或者和同学之间吵吵闹闹受伤的,有这样的案例吗?
谢:孩子在校园内受伤,这类案子还是比较多的。2018年我在永丰法庭上班的时候,就办理过一个这样的案件:有一名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过程中不幸受伤,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他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4万余元。这个案子后来经我们主持调解,学校自愿补偿这位学生一些医疗费用,调解结案。这个案子我们审理查明:学校组织这次足球比赛,各个环节都是非常规范的,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出于人道主义,学校愿意对自己的学生作出适当的补偿,法院也准许。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自甘风险原则,参加文体活动受伤的话,一般由自已承担责任,只有在提交证据证明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类常见的案例是: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这就分为几种情况了。先让我们一起来分清几个概念:《民法典》有一个重大修改,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从以住法律所规定的10岁以下改为了8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就是8-18岁了。另外,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教育机构能否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这些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8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8-18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教育机构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不足的,才由这些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也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主持人:这个,得有些专业水平才能听得懂哦,看来我们还得加强学习才行呢。
谢:是啊,每个案子都有它的特殊性,很少有一模一样的案情。这让我想起一个我们人人皆知的小故事---“司马光砸缸”。司马光为了救掉进水缸里的同学,用石头砸破了水缸,水流出来,同学因此获救了。那么砸坏的缸要由谁来赔偿呢?
主持人:我觉得,司马光是为了救人而砸的缸,这个不应该由他来承担赔偿责任,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
谢:这个就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落进缸中的孩子是被其他孩子推进去的,就应该由推人的孩子及其监护人来赔偿;如果落进缸中的孩子是自己掉进去的,司马光舍小保大的行为就符合紧急避险,就该由落水的孩子及其监护人来赔偿;
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如果缸里没水,掉进去的孩子没有被淹死的风险,司马光明知道这一点,还把缸砸了,属于紧急避险不当的情况,司马光就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难怪斓姐说没有一模一样的案情呢,一个砸缸行为都要分这么多种情况来划分责任,看来,我还需要多深入学习下《民法典》才行。
主持人:对了,斓姐,新闻里经常报道:孩子拿手机玩游戏,从父母的银行卡里扣了几万块钱、谁家的熊孩子又将父母辛苦赚来的血汗钱打赏给了主播?这些情况,《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呢?
谢:一般来说,小学生、初中生玩一些大金额游戏、天价打赏的行为,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平台和主播予以返还,当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结合具体个案中未成年人的行为,和他们的身份、年龄、智力情况、所参与的网络打赏、游戏类型、花费的金额等因素予以综合判定。
主持人:《民法典》对各个年龄阶段可以实施的行为是怎么规定的呢?
谢:这方面,也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可以接受财产的赠与、获得奖金、接受长辈的红包等。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我们可能听说过的一句话:“八周岁的孩子可以打酱油”,实际上指的是,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购买铅笔文具等学习用品、买酱油等这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但如果是一个14、5岁的少年购买一辆几千元的摩托车,只要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不追认,这个购买摩托车的行为就无效。《民法典》还规定,8岁以下的孩子,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主持人:这么说来,8岁以下的孩子,父母亲就可名正言顺地收缴他们的压岁钱红包啦。
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所以说啊,孩子的压岁钱,父母只能帮助他们妥善管理,不能侵吞哦。
我们来分析一个案例:小明今年14岁,偶尔拿父母的手机玩玩游戏,父母并未加以严格控制。某一天,小明偷拿父亲的手机,登陆父亲的游戏账号,用自己的压岁钱充值了5000元。卫平,您觉得应该怎么处理呢?
主持人:5000元,对于一个14岁的孩子来说,应该算是超出了能够支配的合理范围吧,小明的父亲可以起诉要求游戏厂家退还啊。
谢:理论上是这样,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不一定能达到效果。因为小明用的是父亲的手机的账号,很难证明充值行为是小明操作的啊。这就应验了我们法律界一名很经典的话:“你可以不那么懂法律,但是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主持人: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听斓姐讲一个案例就学到很多法律知识,刚才的案例让我清楚打官司实际上就是打证据。
嗯,好了,由于时间的关系呢,这期的节目又要跟大家说再见了,感谢斓姐为我们做的这一期六一儿童节专题说法。如果大家对我们的节目,还有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关注我们双峰县融媒体中心的微信公众号新双峰APP,和我们一起来互动交流,同时呢,大家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6668818联系我们。
谢:嗯。如果大家还有相关疑问,记得关注双峰县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及时给我们进行留言,也可以发送邮件到QQ392096839的电子邮箱中,我会在下一期的节目中,来给大家详细解答。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