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疫情让我们经历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疫情阴影下,法治仍在照亮世界!
回顾和总结本年度那些社会广泛关注、审判结果具有重要意义、对公序良俗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大大小小案件,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法治精神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落地生根。双峰县人民法院发起2020年“年度影响力案件”评选活动。从全年办结的10203件案件中,经过层层筛选、评估,现有14个案件入围候选案例。
案例12改变耕地用途致土地转包合同无效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日,朱某堂与李某用等十二户分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实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约定李某用等人以每亩每年200元的价格将自家承包的耕地经营权转让给朱某堂使用20年。合同签订后,朱某堂分别向李某用等人支付了第一年的耕地使用租金,并将耕地进行挖掘拟用于特种养殖,改变了耕地用途。后李某用反悔将承包款退还给朱某堂。朱某堂认为其与李某用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遵守,李某用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双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堂原所承包的水田均为基本农田,原告朱某堂租赁被告李某用的基本农田用以发展特色种养殖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原告朱某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朱某堂与被告李某用在签订及履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时,双方均负有核查涉诉土地的性质及土地用途的义务,被告李某用在合同成立之初,虽然没有审查原告朱某堂租用田土的用途,存在一定过错,但在看到原告用挖机挖毁农田时,即表示不愿意继续出租其责任田,并当即退还租金,该行为实际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原告朱某堂租用农田后,未按规定向村集体组织进行备案,直接用挖机对基本农田进行挖掘,欲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违反了有关农田保护的法律规定,系导致本案合同无效的直接原因,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朱某堂所主张的损失,均系订立无效合同后扩大的损失,应当由原告朱某堂自负。故对原告朱某堂要求被告李某用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朱某堂的诉讼请求。
原告朱某堂不服判决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耕地红线是我们的生存线,也是任何时候都不可突破的底线。我国尤其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严格落实保护政策。通过此案例,能够让群众认识到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所在,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保护耕地,人人有责,共同参与、共同坚守耕地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