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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法院14个审判案件入选“年度影响力案件”候选案例,等你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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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燕红  发布时间:2021-02-23 09:17:15 打印 字号: | |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疫情让我们经历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疫情阴影下,法治仍在照亮世界!

回顾和总结本年度那些社会广泛关注、审判结果具有重要意义、对公序良俗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大大小小案件,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法治精神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落地生根。双峰县人民法院发起2020年“年度影响力案件”评选活动。从全年办结的10203件案件中,经过层层筛选、评估,现有14个案件入围候选案例。

案例11烧稻草引发邻居火灾赔偿案

基本案情

贺某友租赁贺某富的房屋做家具生意,陈某英的住房与贺某友租赁的房屋相隔两弄门面房。某日下午,陈某英在自己家门前燃烧干稻草,烧到没有明火后,陈某英用扫帚将燃烧残存物扫至一堆,然后离开,一个多小时后,贺某友家具仓库发生火灾。消防大队对起火原因认定为排除纵火、雷击、电气线路故障、自燃导致火灾,不排除外来飞火导致火灾。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中记录“建筑东北角约7.5米处有一处稻草燃烧残存物,面积约3平方米。”该处稻草燃烧残存物系陈某英于火灾发生当天下午燃烧稻草后残留。此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31万余元,其中贺某友财产损失15万余元。后贺某富向本院起诉要求贺某友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余元,经法院判决贺某友赔偿贺某富房屋损失18万余元。

原告贺某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英赔偿其因火灾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15.5万元和法院判决由贺某友承担的房屋损失18万余元共计34万余元,双峰法院驳回了原告贺某友的诉讼请求。贺某友上诉,该案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原告贺某友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火灾损失15万余元。

处理结果

双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陈某英在自己家门前燃烧稻草,该地距原告贺某友租赁的房屋仅7.5米,明火熄灭后,被告陈某英即自行离开,对暗火未采取进一步的灭火措施,原告贺某友租赁的房屋附近又无其它火源,被告陈某英亦无证据证明还有其他更为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存在,故被告陈某英燃烧稻草的余火引起原告贺某友租赁房屋的火灾具有高度可能性,依法应当认定被告陈某英燃烧稻草的行为引起了原告贺某友租赁房屋的火灾,对造成原告贺某友经济损失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贺某友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在用来做家具生意的房屋中还开展了废品回收生意,该行为一方面加大了房屋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加重了此次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故贺某友在加大火灾可能性和加重火灾损失上存在过错,确定原告贺某友对该过错承担40%的责任。据此,双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贺某友因火灾所受损失15万余元,由被告陈某英赔偿9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贺某友自负。

被告陈某英不服上诉,娄底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当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本案原告租赁房屋发生火灾,根据火灾认定书排除纵火、雷击、电气线路故障、自燃导致火灾,不排除外来飞火导致火灾。而发生火灾前,能确定陈某英在附近几米处燃烧了稻草,故陈某英燃烧稻草致发生火灾具有高度可能性,陈某英提出可能有其他火源,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双峰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英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双峰法院
责任编辑: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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