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疫情让我们经历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疫情阴影下,法治仍在照亮世界!
回顾和总结本年度那些社会广泛关注、审判结果具有重要意义、对公序良俗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大大小小案件,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法治精神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落地生根。双峰县人民法院发起2020年“年度影响力案件”评选活动。从全年办结的10203件案件中,经过层层筛选、评估,现有14个案件入围候选案例。
案例10因违法驾驶摩托车而被一并吊销其他准驾资格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15日,谭某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D。2020年6月9日谭某溪驾驶自己所有的湘KU2697号二轮摩托车被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因其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市交警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驾驶摩托车违法不应吊销B型驾照”,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不服,要求撤销。
处理结果
双峰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于2020年6月9日驾驶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的湘KU2697摩托车,且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交通管理中最为严苛重大的行政处罚,被告理应充分保障原告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原告可以三日内要求听证的权利,特别是作为本案而言,对吊销驾驶证的法律适用存在重大争议,更应审慎对待,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被告没有书面告知原告三日内要求听证的权利,而在口头告知听证权利的当日便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被告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的娄公(交)行罚决字[2020]43130029000609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被告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娄底市中院,娄底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针对案涉违法事实将谭某溪持有的汽车(B2)驾驶资格一并予以吊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娄底市中院认为,谭某溪取得准驾车型B2和D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不同报考年龄条件、程序、考核方法等分别取得,明显不属于一种行政许可,应属于两种不同的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谭某溪因驾驶摩托车违法,交警部门将其准驾汽车B2的资格一并吊销,与法律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不相符,明显不当。判决撤销上诉人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娄公(交)行罚决字[2020]43130029000609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吊销谭日溪432501199108165015号机动车驾驶证B2准驾车型的行政处罚;并由上诉人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谭日溪的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换证手续。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使用行政处罚,所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在当前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处罚系统中,并没有只剥夺一种准驾车型资格处罚的操作方式,故在行为人有某种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而需要处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时,主流操作仍为将行为人该驾驶证上其他准驾车型的资格一并吊销,故本案中的诉争事实及处罚方式并非个例,该操作模式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不相吻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以此案例为借鉴,要以人民为中心,重视在行政执法中关注民生,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