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疫情让我们经历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疫情阴影下,法治仍在照亮世界!
回顾和总结本年度那些社会广泛关注、审判结果具有重要意义、对公序良俗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大大小小案件,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法治精神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落地生根。双峰县人民法院发起2020年“年度影响力案件”评选活动。从全年办结的10203件案件中,经过层层筛选、评估,现有14个案件入围候选案例。
案例03涉疫产品买卖合同违约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6日,刘某与被告彭某签订采购额温枪的合同,约定彭某分四次向刘某交付1万支额温枪,单价320元/支,刘某在提货时付清当批次货款。若单方违约,应赔偿对方总交易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刘某支付货款28万元后,因无货源,彭某仅交付350支额温枪。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彭某返还货款16.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32万元。被告彭某认为,他与刘某二人之间实为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额温枪涉及到医疗器械,须经特许才能买卖,且单价320元/支属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损害公共利益,系无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核减。
处理结果
双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彭某转移额温枪的所有权给原告刘某,原告刘某支付价款给被告彭某,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彭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签订额温枪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合法有效。刘某已支付货款28万元,收到额温枪350支,单价320元/支,合计11.2万元,应退还货款16.8万元。当事人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总交易金额百分之十,即32万元过高,法院酌情核减,认定违约金10万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2020年11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2020年年初,由于疫情影响,全国人民对额温枪、口罩等物品的需求量激增,防疫物资市场秩序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法院在办理防疫物资买卖合同纠纷中,应综合考虑受疫情影响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进行妥善处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疫情这一特定背景已有了解,应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得以疫情为由而转嫁。额温枪是否允许买卖?违约金如何认定?法院认为,额温枪属于电子产品,不在特许经营的范畴,法律未禁止买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为总交易金额百分之十。本院综合考虑:1、原告刘某在缔约时未慎重考察被告彭某的合同履行能力。2、彭某的获利情况。3、彭某收到许蕾(上家,案外人)820把额温枪,只交付给刘某350支,另外470支转卖他人予以谋利。4、原告刘某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5、新冠疫情期间。因此,法院酌情认定违约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