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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到期不换标,心存侥幸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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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成文 李芳丽  发布时间:2021-02-01 16:25:54 打印 字号: | |

“以前是他们的加盟店,合同刚解除,他们就起诉我们的招牌侵权了,这有道理吗?”“有加盟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继续使用授权方的标识就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的对话,近期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合议庭经常重复。事情缘于一批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北京某母婴连锁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其品牌,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后,加盟继续使用原来的店、广告、店内标识等。某母婴品牌公司要求原加盟店更换门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之后,承办人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进行举证,得知有的加盟商刚解约一个月,原告就通过公证方式保全证据。导致原加盟商情绪很激动,因加盟期间与公司之间矛盾重重解约后又被公司起诉,被告们积怨挺深。

针对被告的这种心理,法官释法析理,解释商标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与原告的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不及时去除原告的商标标识,就构成商标侵权。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被告虽然知道自己行为错误,但对原告主张10万元的赔偿款,倍感压力法官助理根据被告侵权时间、侵权地域、加盟商店铺面积以及结合今年疫情的特点以及双方前期加盟的情况组织双方进行多轮的电话、视频调解,最后3个案件全部在庭前调解结案。

法官提示

加盟店合同到期或提前解约后,要及时去除因加盟而获得的商标标识,不要抱侥幸心理,认为权利人远在外地,鞭长莫及。需要去除的商标标识不限于店铺招牌,也包括店内装潢、产品包装、展示柜、宣传册等处所使用的权利人的商标标识,否则,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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