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是他们的加盟店,合同刚解除,他们就起诉我们的招牌侵权了,这有道理吗?”“有,加盟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继续使用授权方的标识就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的对话,近期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合议庭经常重复。事情缘于一批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北京某母婴连锁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其品牌,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后,加盟商继续使用原来的店面招牌、广告语、店内标识等。某母婴品牌公司要求原加盟店更换门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之后,承办人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进行举证,得知有的加盟商刚解约一个月,原告就通过公证方式保全证据。导致原加盟商情绪很激动,因加盟期间与公司之间矛盾重重,解约后又被公司起诉,被告们积怨挺深。
针对被告的这种心理,法官释法析理,解释商标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与原告的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后,不及时去除原告的商标标识,就构成商标侵权。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被告虽然知道自己行为错误,但对原告主张10万元的赔偿款,倍感压力。法官助理根据被告侵权时间、侵权地域、加盟商店铺面积以及结合今年疫情的特点以及双方前期加盟的情况,组织双方进行多轮的电话、视频调解,最后3个案件全部在庭前调解结案。
法官提示
加盟店合同到期或提前解约后,要及时去除因加盟而获得的商标标识,不要抱侥幸心理,认为权利人远在外地,鞭长莫及。需要去除的商标标识不限于店铺招牌,也包括店内装潢、产品包装、展示柜、宣传册等处所使用的权利人的商标标识,否则,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