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可以对小孩抚养费的承担达成协议。可是,达成协议后,抚养费无法及时兑现,影响到父母一方和小孩的生活,该怎么办呢?近日,双峰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19年6月,彭某与黄某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共同债权:案外人王某四十万元的借款归彭某所有,黄某应得的份额抵作两个小孩的抚养费。但是,协议达成后,彭某对案外人王某的债权无法实现。2019年11月,彭某向双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按月支付两个小孩抚养费3000元至小孩成年时止。被告黄某辩称只要有钱,愿意在小孩身上花钱,但目前没能力,还是坚持按离婚协议处理。
案件开庭审理后,承办人彭桂胤法官考虑到彭某因抚养两个小孩,工作不便,债权又无法实现,生活面临窘境;被告黄某虽然不排斥支付抚养费,但又坚称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处理,表态模棱两可;双方如达成调解能促进彭某与被告黄某和谐相处,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基于上述考虑,彭法官积极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进一步释法说理: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关于双方共同债权四十万,被告黄某分得的部分抵作小孩的抚养费。但从目前情况来看,这是一纸空文。故此,根据法律规定,协议内容应当重新调整,这四十万元还是彭某与被告黄某的共有债权,抚养费的标准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两种义务有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关系。
经过彭法官陈述利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彭某与黄某充分知晓了达成调解的必要性,纷纷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在案外人王某的欠款全部清收之前,由黄某支付二小孩的全部学费,并按月支付小孩生活费1500元至案外人王某的借款清偿完毕为止;案外人王某的欠款清收,黄某应当予以协助,收回来的欠款归彭某所有。至此,案件得以顺利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