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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法院丨准确适用案由,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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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凡  发布时间:2020-12-08 10:04:50 打印 字号: | |

日前,双峰县人民法院就一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的判决,被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从这一司法案件中得到了充分诠释。

被告戴某某、彭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戴某某、彭某某在双峰县三塘铺镇镇区筹建新房,原告孙某某承包房屋建设的工程施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戴某某、彭某某提供建筑材料;由原告孙某某组织施工人员、自备架材、模板等施工器材;工程款由孙某某负责领取、结算与支付。2014年11月1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戴某某、彭某某就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彭某某向原告孙某某出具一张“欠条,今欠孙某某建房工资40000元,每月利息400元”欠条。2016年2月1日,被告彭某某在原欠条下方就所拖欠的工程款产生的利息向原告孙某某出具“今欠建房工资10000元,每月利息100元”的欠条。2016年5月27日,被告戴某某支付原告孙某某10000元。之后,原告孙某某继续向被告戴某某、彭某某催讨,被告戴某某、彭某某以确实存在的屋顶漏水、卫生间渗水为由拒付。2020年5月11日,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双峰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劳务合同中,及时、足额向劳务提供者支付劳务报酬,是劳务享受者应当切实履行的义务。作为劳务享受者的被告戴某某、彭某某在不能足额支付劳务提供者原告孙某某的劳务报酬的情况下,向原告孙某某出具劳务报酬的欠条并约定按月利率10‰(按40000本金每月利息400元计算产生)支付利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戴某某、彭某某虽未在欠条上约定清偿日期,但其在原告孙某某催讨时应当立即清偿。对原告孙某某要求被告戴某某、彭某某偿还劳务报酬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2016年5月27日止,被告戴某某、彭某某应当偿付的利息为7680元。被告戴某某、彭某某于2016年5月27日偿付原告孙某某的10000元,在偿还7680元利息后,应当扣抵2320元劳务报酬欠款本金。如是,被告戴某某、彭某某在2016年5月27日结欠原告孙某某的劳务报酬本金为37680元。双峰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判决:被告戴某某、彭某某偿付原告孙某某劳务报酬欠款37680元和至2020年5月27日止的利息18337.60元,并另行偿付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本金37680元以月利率10‰计算产生的利息。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本院立案庭确定的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二被告的代理人在庭审中主张的案由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的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主张的案由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承办法官在庭审中明确该案的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

 
来源:双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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