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法院梓门法庭坚持判后释疑,让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结事了,这起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在梓门法庭李庭长的耐心答疑解惑后,由之前的针锋相对,达成了和解。
原告周某、向某、舒某三人共同出资购买挖掘机一辆,被人纵火烧毁。双峰县公安局干警找到嫌疑人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刘某承认实施危害行为,并与公安干警一同前往现场进行指认。被烧毁的挖掘机经双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损失为119000元,但刘某经司法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在实施本案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决定撤销此案。三原告在村、群工站、司法所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选择将刘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多次组织调解,刘某父母认为刘某纵火烧毁挖掘机的证据不充足,且以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不赔偿。
通过法庭调查得知,虽然刘某在法庭上对损害事实不予认可,但刘某在双峰县公安局讯问、现场指认时,能口齿清晰,清楚表达,认可损坏挖掘机的事实,刘某在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时陈述损坏挖掘机的事发经过,与其在公安部门的陈述、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基本一致。刘某对损害经过的陈述与案发现场附近的视频资料、以及消防部门的专家意见吻合,根据证据的盖然性原则,可以推定刘某有过错,故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庭审后,李庭长多次与被告刘某父母沟通赔偿问题,均遭到拒绝,遂判决刘某从本人财产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民事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父母以看不懂判决书的“法言法语”为由,多次来法庭请求释疑。李庭长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就证据的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阐释其证据确认的思维过程,以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详细理由。
最终,刘某父母对判决理由表示认同和理解,并坦言自己抱着侥幸心理,期待法律会因为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而网开一面,现在听了承办法官的判后答疑,对法院判决表示尊重和理解,愿意服判息诉息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