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上午,涟源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华滥伐林木一案,本案系涟源首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院首次组成“三名法官+四名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依法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
检察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向该院提起公诉,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刘某华所砍伐的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根据法律规定,水源涵养林属防护林,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刘某华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水源涵养林,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立即就是否提起公益诉讼向检察机关发函。5月17日,检察机关以刘某华滥伐林木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底,刘某华以1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涟源市安平镇桐树坪村大新屋组“正鸡山”和“纵古山”的林木所有权。2017年12月下旬至2018年3月,刘某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他人采伐该两山林木,销售至涟源市安平镇桐梓岭砖厂、安平镇留石二矿等地。经涟源市林业局鉴定,刘某华所砍伐的林木蓄积(立木蓄积)为165.39立方米,所砍伐的林种为水源涵养林。经计算,滥伐林木面积达1.63公顷,所需复绿费用为29761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华犯滥伐林木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支持公益诉讼人的全部诉求, 限被告人刘某华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娄底市级以上报刊公开赔礼道歉,并由被告人刘某华缴纳修复费用297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