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辉煌 通讯员 梁成文 李玲 王茜妮 王姣兰 陶利平
为保持对黑恶势力的严打高压态势,8月中旬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两级法院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八次集中宣判,依法对纳入台账管理的5起涉恶团伙案件的10名被告人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至1年9个月不等的刑罚。活动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社区干部、学生代表等参与旁听。
娄底中院:二审宣判田某陈等人传销案
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上诉人田某陈、赵某硕、周某平、裴某民、原审被告人卢某艺等人组成传销组织,通过诱骗被害人来到传销组织后,采取暴力、威胁或软暴力等方式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购买所谓的“产品”加入传销组织。期间,田某陈组织指挥对1名被害人实施抢劫1次,价值8000余元,非法拘禁他人9人次;赵某硕、周某平、卢某艺、裴某民实施非法拘禁他人5人次。
据此,娄底中院驳回了田某陈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田某陈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2年8个月不等刑期。
涟源法院:公开宣判吴某军等人职务侵占案
2012年以来,被告人吴某军伙同黄某选、罗某华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在涟源市湄江镇湄塘村等地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扰乱基层村镇相关部门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侵吞集体资产、操作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干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秩序,致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职能不能正常运行。
被告人吴某军寻衅滋事8次,被告人罗某华寻衅滋事4次,被告人黄某选寻衅滋事3次;被告人吴某军、黄某选利用其分别担任村主任、秘书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罗某华非法侵吞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45228元;吴某军、黄某选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占安装自来水管资金25974元;2012年至2013年间,黄某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安装自来水管费用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选犯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吴某军犯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被告人罗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新化法院:公开宣判卢某安非法拘禁一案
2016年以来,曾某洪、刘某、刘某某(均已另案起诉)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新化县城区一带多次实施贩卖毒品、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势力团伙。2017年3月后,被告人卢某安经常在曾某洪手上购买毒品,取得了曾某洪的信任,成为该恶势力团伙成员之一。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卢某安因贩卖毒品罪被新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害人肖某良(因贩卖毒品被羁押)以帮曾某洪到广东进购冰毒为由,从曾某洪手上骗走3万元毒资和1千元车费。因贩毒未成功,7月18日凌晨,曾某洪、刘某与被告人卢某安一起在鑫泰农贸市场的一家庭小宾馆内找到了肖某良。被告人卢某安和曾某洪用钢珠枪、匕首等凶器将肖某良押上车,来到科头乡石岩山路段,对肖某良进行恐吓、殴打,逼迫肖某良通过微信转账1.5万元给刘某,又前往新化县城区从肖某良的银行卡上取走1万余元。取回钱后,被告人卢某安和曾某洪等人将肖某良塞进车辆后备箱,继续往槎溪镇方向行驶,后肖某良趁机打开尾箱门逃走并报警。肖某良前后被非法拘禁4小时左右,身上多处被刺伤。
新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与未执行完毕的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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