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信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把信访维权纳入法治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者制止,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越级走访,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但拒不按照规定推选集体访代表,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的。
(二)在公共场所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楼、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
(三)在国家机关聚众围堵大门通道;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强占办公场所,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将老、弱、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的。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
(五)聚众扰乱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及周边公共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
(六)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八)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虚假信访信息,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和其他帮助的。
(九)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有正当信访事由且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被引诱、胁迫参与,经劝阻、训诫或者制止,立即停止实施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对一般参与、情节较轻,行为人认识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确有悔过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娄底市委政法委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娄底市公安局
娄底市司法局 娄底市信访局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