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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首例“软暴力”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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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茜妮  发布时间:2019-08-16 17:04:50 打印 字号: | |


8月13日,涟源法院依法对3起恶势力案件公开宣判,其中黄某选等3人犯职务侵占、寻衅滋事案系该法院审理的首例利用“软暴力”犯罪的恶势力案件。本次宣判邀请了省人大代表周钟鸣,市人大代表陈丁、李颖,市政协委员李波、谭秋林、李作旁听。

谢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谢某与肖某宇(另案处理)、肖某熙(在逃)等人,多次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涟源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吴某军等3人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吴某军伙同黄某选、罗某华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在涟源市湄江镇湄塘村等地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扰乱基层村镇相关部门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侵吞集体资产、操作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干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秩序,致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职能不能正常运行。

被告人吴某军寻衅滋事8次,被告人罗某华寻衅滋事4次,被告人黄某选寻衅滋事3次;被告人吴某军、黄某选利用其分别担任村主任、秘书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罗某华非法侵吞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45228元;黄某选、吴某军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占安装自来水管资金25974元;2012年至2013年间,黄某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安装自来水管费用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选犯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吴某军犯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罗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

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涟源法院判处的第一起“软暴力”为主要行为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手段的黑恶势力案是次专项斗争的重点之一。被告人吴某军、黄某选、罗某华等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纣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属于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本案最终对三被告人依法进行了严惩,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决心,进一步净化了农村政治生态环境。


 
来源:涟源法院
责任编辑:卓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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