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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监督新举措——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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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巧丹  发布时间:2019-07-17 15:25:03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月22日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直播抓老赖,决战牧野”这样的搜索标题呈现在我的眼前。改革开放至今,司法公开不再限于庭审旁听公开,图文直播、视频直播已成常态。此外,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裁判文书也逐步上网,审判程序更加透明。

此种情形发生的缘由可以从法律条文和相关规定中一探究竟: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也因此成为宪法原则;二是2014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生效实施。按照该规定,即日起,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以及东部10省(市)基层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特殊情形外,应当在生效后7日内统一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布;三是2010年《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详细规定了庭审直播录播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四是2013年《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点出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五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关于科技法庭的建设。

“我们过去的司法活动,强调的法院是保守的、是封闭的,强调的是司法职业化。如今我们的司法活动怎么才能更加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呢?法官有没有司法公开这一基本理念?现在看来已经不成问题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在存说。吴院长这么说是因为看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效果。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直播了北京一中院的一场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这是一次创新。结合当时司法公开的实际情况,司法的旁听制度虽在使用,但基层人民法院因多方面原因,开庭公告传达不到位,与案件有关或无关的人一般对此毫不知情。部分法院则一般以应付媒体采访为主,对旁听人员进行筛选,演变为“政审”。现如今,互联网发展迅速,司法信息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法院信息化建设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服务法官,如卷宗电子化、网上办案、文书辅助生成、案件线索关联、法规与类案推进、执行查控等;二是服务当事人和律师,如网上立案、在线缴费、联系法官、在线送达、电子卷宗查询、远程接访、律师排期避让等;三是服务社会公众,如平台建设、审务公开、审判公开、数据公开、执行公开等。

司法公开的理念如此鲜明地贯彻于实践当中,庭审、执行和相关司法工作借助于直播这个自媒体而运行,正推动着中国法治进步。一是由于法官本人不具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以前的公开开庭受到一定的抑制,推行直播和对于旁听的限制缩小间接倒逼法官及司法工作人员提升自身庭审和受监督的能力;二是司法不再是一个密闭空间内几到几十个人的“会议”,而是供千到百万人共同经历的“盛会”。大家的知情权得到落实,司法工作开展公开透明,使得民众与司法机关相互信任;三是司法工作不是提前预演,不能NG,这也意味着工作人员从细节到宏观的工作更要注意,慎重而不出纰漏,提升工作的实效,惠及单位和办事的群众;四是裁判文书和相关信息的公开,提供了一个更广泛的纠错源。虽有人说这种公开会使司法审判等工作受到舆论影响,但法院是“依法办事”而非“依人办事”,因此给民众指正的途径,更大的作用是减少不公和冤假错案的产生。同时,裁判文书的要求提高了,法官们越来越注重对事实证据的列举、对法律问题的阐释,用词、语法是否准确也要考量,不然就会被大家挑错;五是加强民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从而加深理解。过去,司法拍卖过程饱受"暗箱操作"的诟病,2012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院率先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注册网店。此后,司法网拍的种类不断增加,逐步覆盖车辆、商业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多个领域。继浙江之后,江苏、云南、广东等地也在全省法院系统全面实施网上司法拍卖。“拍卖的低价就是法院暗箱操纵的”这种错误看法在经过公开平台进行后是无法在人们心中站住脚的。

法院庭审直播与新浪微博某机构合作,法院主动展示执行全过程,裁判文书等相关信息信息化,民众有了更多机会了解我国司法的进步程度,这有利于司法机关和民众达成一个共识、凝聚一种信念,从而相互在稳定的环境下合作,这法治建设是极为有利的。

 

来源:冷水江法院
责任编辑:卓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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