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媒体聚焦
《娄底日报》:娄底两级法院集中宣判7起涉毒案件
分享到:
作者:胡琼露  梁成文  王姣兰  彭艳嫔  张乐琳  魏亚雯  发布时间:2019-06-26 15:40:01 打印 字号: | |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为营造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娄底两级法院于6月20日集中对7起毒品犯罪案件的12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1名被告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名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0名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学生、群众代表等参加了此次集中宣判活动。市中院:二审宣判上诉人刘平、原审被告人黄雪辉贩卖毒品案

201712月至2018年1月,上诉人刘平在娄底城区4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数量重约21.43克;原审被告人黄雪辉在娄底城区3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重约4克。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黄雪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娄星区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毒案件,6被告人最高获刑14年2个月

被告人谭某波等4人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案:被告人谭某波、黄某某、吴某、李某某、谭某某均系吸毒人员。2018年9月期间,5名被告人为了获取毒资,在娄底城区以贩养吸,向他人出售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与麻古,谭某波还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法院判决被告人谭某波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2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肖某贩卖毒品罪案: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肖某与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联系约定交货地点后,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2018年10月1日20时许,民警在娄底城区抓获被告人肖某,并在肖某的身上、车上、家里缴获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68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新化县法院:集中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件

被告人伍某兵于2018年9月11日上午在新化县天华南路一宾馆内向吸毒人员肖某销售了约0.5克甲基苯丙胺粉末和1颗甲基苯丙胺颗粒。同一天下午,伍某兵拿出约0.5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周某试吃,周某试吃后决定购买5克甲基苯丙胺,微信转账给伍某兵并约定找到货后再交货。9月12日下午,伍某兵被公安民警抓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伍某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9月期间,被告人蔡某辉在其妹妹的房间里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波、罗某吸食冰毒、麻古的混合毒品。第三次吸食毒品后,三人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疑似物两小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辉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决被告人蔡某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9月25日,吸毒人员游某辉通过电话联系了被告人袁某,要求购买300元毒品,并约定时间地点交易。当晚,袁某用卫生纸将一小包毒品疑似物揣在裤袋中,在走向约定地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袁某身上缴获了毒品疑似物0.34克。经鉴定,从袁某处缴获的可疑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涟源市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盗窃案

20183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重约0.24克的海洛因给2名吸毒人员。当日,被告人在同一地点准备与吸毒人员再次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涟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搜出1.78克海洛因。此外,2016年4月3日,被告人还伙同一名绰号叫“三毛”(另案处理)的男子,来到娄底城区某男装专卖店,由“三毛”望风,被告人趁店内员工不备,进入该店盗走价值共9656元的衣物。法院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6月20日,娄底两级法院集中对7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javascript: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良洁
娄星区法院涟源市法院冷水江市法院新化县法院双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