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2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努力营造全民禁毒、人人拒毒的社会氛围,号召全社会积极主动参与到禁毒这场全民斗争中来。6月25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娄底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建新通报全市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开展禁毒斗争的有关情况,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石乃强发布了10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中院新闻发言人严文郁主持发布会。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10余家省市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法院坚持“综合治理”“预防为本”“四禁并举”的禁毒方针,始终保持严惩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涉毒犯罪,努力营造全民禁毒、人人拒毒的社会氛围,取得明显成效。2018年6月26日至今,全市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93件687人,其中一审案件462件533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50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34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4人,判处无期徒刑的5人。娄底法院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质量连续多年居全省法院前列。
成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完善治理体系,压实工作责任,广泛发动群众,走中国特色的毒品问题治理之路,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建新,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夏自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程海辉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院党组将禁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禁毒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市两级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毒品犯罪、集中开展禁毒宣传等专项活动。各成员分工负责,层层压实责任,为禁毒工作安排部署、协调督导、后勤保障、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主动强化协作指导。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庭审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联系,建立了打击毒品犯罪协作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交流当前毒品犯罪实时动态。为确保涉毒案件的审判质量,分管刑事的院领导多次深入开展调研,全面了解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及打击处理情况,督促、指导和参与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开庭审理和专题研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严格把关。同时,为进一步提升涉毒案件的审判效率,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业务指导小组,通过实行繁案精办、简案快办的科学审判模式,指导基层法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涉毒案件依法从快判处。
坚持重拳打击,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对涉毒案件被告人严格适用非监禁刑。对毒品团伙犯罪、贩毒数量巨大、犯罪时间长、毒品累犯和再犯、吸毒成瘾、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坚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并对涉毒数量巨大、涉毒犯罪次数多以及累犯、再犯的犯罪分子,即使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考虑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主观恶性大、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等特点,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坚持全方位多角度,大力开展禁毒宣传。一直以来,娄底两级法院把禁毒预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19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戒毒所、进机关、进乡村等活动为抓手,开展法治课堂十余次,发放禁毒台历和挂历2000余册,发放禁毒宣传资料5000余份,张贴禁毒标语、悬挂宣传横幅100余条。2019年6月20日,全市两级法院集中公开宣判毒品犯罪案件,邀请了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和在校学生参加旁听,并通过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开展同步直播,通过打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达到了打击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扎实推进禁毒联点帮扶工作,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切实履行禁毒联点帮扶、督导工作职责,扎实开展禁毒联点帮扶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与禁毒联点帮扶单位新化县石冲口镇建立热线对接,适时了解掌握该镇禁毒工作情况,并定期派出审判骨干到该镇实地了解涉毒情况和禁毒宣传工作,参与联点社区的戒毒康复、吸毒人员管控、禁毒预防宣传、禁种铲毒等工作,提供禁毒法律服务,帮助解决重大问题,不断推动禁毒工作走深走实。
依法审判刘飞跃贩卖毒品,彭建平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被告人刘飞跃,湖南省邵阳市人,曾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彭建平,新化县人,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彭建平通过狱友戴光明认识了被告人刘飞跃,并知道从刘飞跃处可以购得毒品。2018年7月10日,彭建平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刘飞跃要求购买150套冰毒、麻古(即150克甲基苯丙胺、15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两人商定一套毒品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30元,并约好在彭建平经营的厨房电器专卖店交易。刘飞跃联系“伟伢子”并准备好毒品,刘飞跃与“伟伢子”从邵阳市开车来到交易地点,按约定将150套毒品甲基苯丙胺交付给彭建平,彭建平当即支付了人民币20000元毒资给刘飞跃及“伟伢子”,后又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刘飞跃毒资人民币6600元,赊欠人民币7900元。
2018年7月19日,民警在被告人彭建平经营的厨房电器专卖店内抓获彭建平及另一名吸毒人员,并从该店内缴获毒品疑似物若干,经称量,缴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重92.56克、红色片状可疑物品重6.76克、白色粉末可疑物品重6.06克。经鉴定,从缴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片状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白色粉末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刘飞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156.76克;被告人彭建平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共105.38克。与此同时,彭建平共容留他人在该店内吸食毒品十余次。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飞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彭建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依法审判沈阳贩卖毒品、金颖非法持有毒品案
被告人沈阳,湖南省邵阳市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金颖,双峰县人。
2018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金颖联系被告人沈阳,要向沈阳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经商量,沈阳决定卖给金颖甲基苯丙胺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0粒,毒资共计人民币6500元。当晚20时许,沈阳将约定好的甲基苯丙胺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0粒交给金颖,金颖通过手机“支付宝”支付给了沈阳人民币6500元。当晚22时许,金颖与他人一起吸食了一部分购买来的毒品。当晚23时20分许,金颖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了从沈阳处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6.5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74克。2018年8月1日17时许,民警在沈阳驾驶的小车上的驾驶位车门处、手提包内及其身上口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1.6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2.26克。
综上,被告人沈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23.18克,被告人金颖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9.28克。另查明:被告人沈阳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8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沈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金颖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审判胡国文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
被告人胡国文,双峰县人。2017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胡国文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和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李经理”的虚假身份通过天津正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苏运铁(另案处理)买入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苏运铁以生产消菌剂、清洁剂需要为由,从天津买入醋酸酐,并通过物流公司承担把醋酸酐运输到长沙。胡国文收到货后再将醋酸酐用木箱或纸箱进行伪装,通过物流发货至云南昆明等地,卖给缅甸下家。为从事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活动,胡国文以“李总”的假身份先后在长沙县黄兴镇的农民住处租用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偏僻仓库用于对醋酸酐进行分装和伪装,并购买了不同户名的银行卡用于交易和转账,购买多个外地手机号码和娄底本地手机号码用于联系作案。2018年初,胡国文从网上找到林飞全(另案处理)帮助其接货打包和管理仓库,以每吨1000元钱付给林飞全打包费,林飞全又从网上找到李达帮忙,每吨付300元给李达。2018年7月30日,胡国文将22吨(55个木箱)非法买卖的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通过物流公司发往昆明,被警方在长沙榔黎高速收费站查获。后警方又在胡国文所租用的黄兴镇仓库内查获3吨非法存放的醋酸酐。当日,娄底市公安局在娄星区将胡国文抓获。8月2日,民警又在长沙某物流公司查获胡国文被抓获前从苏运铁处购买的17吨醋酸酐。经查,胡国文非法买卖制毒物品188.75吨,非法获利500余万元。案发后,娄底市公安局冻结、扣押胡国文持有的涉案银行卡上资金、理财产品和存放于家里的现金赃款共计5033205.77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胡国文犯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胡国文违法所得人民币5033205.77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娄底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行卡、手机、手机卡号、U盾、电脑、U盘以及违禁物品醋酸酐,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由暂扣机关娄底市公安局依法处置。依法审判李赞旗、彭要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李赞旗,双峰县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彭要,双峰县人。
2017年9月11日16时许,在双峰县城某加油站附近,被告人李赞旗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峰3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王某峰买回毒品后吸食了一部分,当晚民警将王某峰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了从李赞旗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1.5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9克。2018年1月11日,李赞旗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胡某茏1小包甲基苯丙胺。
2018年1月15日晚,李赞旗请被告人彭要帮忙找个上线购买毒品后再卖出。彭要在明知李赞旗贩卖毒品的情况下,联系其在邵东的朋友“喜哥”(待查)帮忙寻找贩卖毒品的上线。2018年1月16日晚,李赞旗和彭要驾驶车辆到邵东县城汽车西站附近,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李赞旗当场支付给了贩卖毒品的上线(待查)人民币17800元。2018年1月17日上午,吸毒人员胡某茏打电话给李赞旗要购买毒品,李赞旗携带毒品外出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车辆、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92.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2克。2018年1月17日晚,彭要被公安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赞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彭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依法审判张小彪、赵斌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张小彪,湖南省邵东县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赵斌,湖南省邵东县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2018年4月5日,吸毒人员邓某发联系被告人赵斌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并送到某指定地点,双方约定好价格为400元。赵斌约上被告人张小彪一起开车至指定地点,将约0.7克的甲基苯丙胺和约0.194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邓某发。
2018年4月17日,吸毒人员邓某发与被告人赵斌、张小彪联系,称要购买15套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每套约1克甲基苯丙胺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另外再单独购买3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6150元。赵斌和张小彪一起开车到邓某发家中,赵斌将重约14.9克的甲基苯丙胺和重约2.9克的3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邓某发,并称还欠邓某发15颗下次再给,邓某发付款共计6150元。
2018年5月19日,吸毒人员李某喜在被告人张小彪处购买重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和0.09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张小彪300元。
2018年5月22日,吸毒人员邓某发联系被告人张小彪称要购买1克海洛因和4套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张小彪在其租房内交给邓某发1克海洛因及重约2.8克的甲基苯丙胺、0.38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邓某发通过微信将1900元毒资及之前欠赵斌的950元毒资均支付给张小彪。
2018年5月23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邵东县城抓获被告人张小彪。2018年6月22日,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在邵东县城抓获被告人赵斌,并从赵斌处扣押甲基苯丙胺片剂1.42克。综上,被告人张小彪贩卖毒品4次,重约23.579克;被告赵斌贩卖毒品2次,重约20.114克。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小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审判肖海民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肖海民,新化县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
2018年3月9日17时许,杨某燕电话联系被告人肖海民求购海洛因,肖海民约杨某燕到新化县征稽所附近交易,两人商定以6300元的价格,由肖海民贩卖15克海洛因给杨某燕,杨某燕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肖海民4000元,并要吸毒人员罗某成通过微信转给肖海民2300元,肖海民收钱后给了杨某燕15克海洛因。
2018年3月11日21时许,吸毒人员罗某成电话联系被告人肖海民求购海洛因,罗某成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肖海民4000元,肖海民将约10克海洛因藏在一路灯下的花坛里,让罗某成取走。2018年8月7日18时许,肖海民被新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肖海民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11月29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8月23日减刑释放。2018年11月,被告人肖海民协助公安民警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谢某。
裁判结果:被告人肖海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审判刘雄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刘雄,新化县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刘雄与袁某(在逃)均系吸毒人员。2018年11月26日22时许,刘雄应袁某之邀驾车到邵阳市卢某华(另案处理)处取毒品带回新化。刘雄联系卢某华后,驾车到邵阳市找到卢某华,卢某华给了刘雄一包冰毒疑似物和一包麻古疑似物,刘雄将上述物品存放在所驾轿车驾驶室门上的食物盒内,搭载卢某华一起从邵阳上娄怀高速回新化。在娄怀高速新化收费站出口处,刘雄驾驶的车辆经湖南省高速交通警察局交警拦截检查发现上述毒品疑似物。经称重,刘雄运输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共16.58克,红色颗粒状物品共1.71克。经鉴定,从刘雄处缴获的白色晶体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状物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雄犯运输毒品罪,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九依法审判黄鑫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黄鑫,涟源市人,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8年3月6日晚,吸毒人员肖某联系被告人黄鑫购买毒品,被告人黄鑫在娄底购买了38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后在涟源市杨市镇某宾馆请肖某等人一起吸食。当晚,黄鑫将剩余的约0.1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了吸毒人员肖某,获毒资380元。后肖某又将买得的毒品拿出来,三人一起吸食完。
2018年3月12日下午,肖某再次联系被告人黄鑫,购买200元毒品。被告人黄鑫携带毒品到涟源市杨市镇某宾馆准备和肖某进行交易时,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依法对黄鑫进行身体检查,在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4.5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8克,共计净重为15.67克。
裁判结果:被告人黄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审判刘初生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被告人刘初生,湖南省邵阳市人,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又因先后三次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刑罚。
2018年5—7月,被告人刘初生分别在新邵县坪上镇其家中向梁某贩卖麻古、冰毒3次,获毒资600元。同年5—7月,在涟源市三甲乡立交高速公路下面和新邵县坪上镇其家中向姚某升贩卖海洛因3次,获毒资500元。同年6月13日—7月7日,在新邵县坪上镇其家中向钟某豪、钟某强贩卖麻古、冰毒4次,获毒资800元。同年6月29日,在涟源市三甲乡建龙桥向李某贩卖冰毒、麻古200元。7月6日凌晨,李某通过微信发200元给被告人刘初生,向其购买冰毒、麻古,刘初生将约0.2克麻古、冰毒放在其家附近公路边拖拉机座位上让李超取走。
2018年6月21日、30日,7月6日、7日,被告人刘初生分别在新邵县坪上镇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麻古、冰毒。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初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元上缴国库。依法审判陈学文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陈学文,涟源市人,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陈学文开始吸食毒品。2018年6月,被告人陈学文因没钱吸食毒品,于是从其上线处购进海洛因,部分用于吸食,其余部分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从中牟利。
2018年8月6日至9日,被告人陈学文在娄底城区不同地点分5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克给吸毒人员樊某丽,获毒资1000元。8月8日至9日,在娄底城区分2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4克给吸毒人员黄某亮,获毒资400元。2018年8月9日23时许,陈学文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了海洛因4.54克、甲基苯丙胺0.6克。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学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结束语
毒品是万恶之源。毒品泛滥轻则可以毁灭一个人、一个家庭,重则能使一代人、一个民族蒙受灾难。吸毒贩毒还会衍生大量暴力犯罪活动,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摧残人类健康和文明。2019年是我市深入推进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开局之年,全市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打防结合,压实工作责任,进一步推进毒品审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同时继续开展以青少年群体为重点的毒品犯罪预防教育,为我市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据悉,下阶段我市两级法院将以典型性毒品犯罪为打击重点,结合我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特殊群体人员涉毒犯罪的特点,适时开展集中打击毒品犯罪专项活动,遏制突出涉毒问题,全力推进禁毒工作目标实现。
法律之剑,始终高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