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48个环境资源日即将到来之际,为积极推进“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活动在娄底的深入开展,形成全社会关注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5月30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娄底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梁飞跃在会上通报了全市法院近年来审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总体情况、主要举措和对下一步工作的安排,娄底中院民四庭庭长胡春贤通报了4个典型案例,发布会由娄底中院新闻发言人严文郁主持。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湖南日报、红网、娄底电视台、娄底新闻网等10余家媒体记者应邀参加发布会。
2016年以来,娄底市两级法院审理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36件、民事案件4件、行政诉讼案件4件。2018年3月至11月,全市法院系统开展了为期8个月的依法保护“母亲河”“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为进一步深化巩固“春雷行动”开展以来环境资源审判的工作成果,2019年3月开始,全市两级法院落实省高院“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活动,重点加强对资水流域、涟水流域、孙水河流域、水府庙国家湿地公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染案件及较重大资源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两级法院建立院、庭长带头办案机制,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影响力;畅通环境资源类案件诉讼“绿色通道”,做到快速审查、快速立案、快速分流、快速审理。同时,全市两级法院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增强社会的环境素养和环保理念;两级法院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协调联动,在保持中立裁判的前提下,为环境公益诉讼依法提供便利和条件,形成了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下阶段,全市两级法院将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专业化建设,探索审判机构专业化;着力加强理论研究探索,对在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展开调研,并提出法律建议;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有效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
典型案例:
案例一: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冷水江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设置资江冷水江段禁渔区与禁渔期的通告》,规定资江浪石滩水电站大坝至下游布溪街道办事处郭家桥居委会与新化相邻水域为禁渔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2018年5月3日,被告人吴某背着电鱼机,从冷水江市布溪邮政大楼出发,沿着资江河岸往滨江豪苑方向来来回回打了1小时左右的鱼,共计捕鱼20多斤,在邮政大楼下面的河堤休息时被抓获。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已支付1000元修复赔偿金给冷水江市畜牧水产局渔政管理站用于购买鱼苗,以修复其破坏的资江生态环境,并在冷水江市广播电视台刊登了致歉公告。
裁判结果:被告人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支付了修复赔偿金,并已在冷水江广播电视台刊登了致歉公告,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电打鱼机一台予以没收。
案例二: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被告人毛某租赁位于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大屋居委会大塘组的一块场地,在未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冒用“娄底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义,擅自进行电镀锌加工业务,将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的涟水河。根据娄底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并经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认定,毛某所经营的“娄底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废水排口的废水中六价铬浓度为80.0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标准限值的要求,超标399倍。
裁判结果:被告人毛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对被告人毛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12年以来,新化县上梅镇新塘村七组与九组的村民一直就该村“杨白山”山场(又称“周家冲”山场)权属存有争议,权属一直未能明确。2017年4月下旬,新塘村九组村民曾开会就“杨白山”的山林权属进行讨论,决定先雇请挖机将“杨白山”山场扫山清界,潘某远系九组村民,参与了会议。会后,潘某远代表九组村民电话联系了两台挖机,并于2017年4月18日在“杨白山”扫山清界,几棵泡桐树被连根拔起,部分小树被扫断,在扫山过程中被执法人员在现场制止。因权属纠纷一直未能明确,职能部门未进行调解,九组部分村民认为可先将树木进行砍伐。被告人潘某远明知“杨白山”的山林权属存有争议,在未办理好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7日雇请谭某东、蔡某芝、蔡某早将“杨白山”山场内的林木予以砍伐。被告人谭某东、蔡某芝明知“杨白山”山场存有权属纠纷且未办好林木采伐手续,依然接受潘某远的雇请,将“杨白山”山场内的林木予以砍伐,被砍伐树木遗留在砍伐现场。5月9日,被告人潘某远邀被告人谭某东、蔡某芝将7日砍伐的林木运出来,10日,谭某东、蔡某芝、蔡某早三人共同将林木配合予以搬离,在搬离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测算,“杨白山”山场内被伐松树折蓄积16.7立方米。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潘某远被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谭某东、蔡某芝主动到新化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远、谭某东、蔡某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远、谭某东、蔡某芝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谭某东、蔡某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东、蔡某芝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潘某远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对被告人谭某东、蔡某芝以犯滥伐林木罪,免于刑事处罚。二审予以维持。
案例四:破坏环境赔偿生态修复费用案
基本案情:娄底市某制砖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双峰县杏子铺镇坳头村的“杨家山”等地段开采砖瓦用(炭质)页岩矿。该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在双峰县林业局办理了19400平方米(折合29.13亩)的临时占用林地手续。但在2010年至2016年期间,该公司超出林业部门许可的临时占用范围,在双峰县杏子铺镇坳头村新屋组的“杨家山”、“鱼鳞山”等处的林地上修建砖窑、厂房等设施,并修建道路、堆放废土、废渣,擅自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原植被受到严重毁坏。虽然该公司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于2011年、2013年、2015年分别三次被双峰县林业局进行过行政处罚,但仍未停止违法行为,继续非法占用林地。2016年11月30日该公司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立案侦查,停止生产。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8年5月18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娄底市某制砖有限公司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娄底市某制砖有限公司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由此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依法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娄底市某制砖有限公司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845866.4元。
法官点评
从公布的这几个典型案例来看,案例一,在禁渔期使用法律禁止的方式捕捞水产品,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会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遏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对保护我市的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起到示范作用;案例二,国家对污染物的排放有明确的规定,违反规定对工业废水不当处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毛某为了经济利益,无视生态环境安全,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体现人民法院运用刑事审判职能保护生态环境,从严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对于规范污染物的排放有着积极作用;案例三,林木对维护生态平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市动植物资源丰富,不法份子未经许可随意砍伐林木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行为必将予以惩治;案例四,娄底市某制砖有限公司为追求经济效益,非法占用林地,严重损害了我市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充分体现了我市环境资源司法的恢复性司法理念。这些案例,体现了我市法、检两院维护人民群众共同利益、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进程、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初心,彰显了我市司法机关践行环境司法理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和行为绝不手软的信心和决心。
这类案件的主要特征为:1、行为类型化,主要集中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行非法采伐、非法开采、非法排放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2、主体比较单一,团伙作案的少;3、主观恶性小,多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但手段简单粗暴,危害结果较为严重;4、主体文化素养偏低,法制观念淡薄,环保理念缺失。
当前,环境污染成为群众严重关切的社会问题,我市的环境问题亦不容乐观。为了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加强我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在此我呼吁全体市民和社会团体、组织等要转变观念,珍惜资源,保护环境;要身体力行,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共建绿色家园;要增强环境法治意识,知法守法,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要敢于担当,坚决与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同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各社会组织等要勇于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