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连带债务中,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2013年6月3日,王某以现金方式向张某、陆某出借80 000元。2014年5月7日,张某与陆某向王某出具借贷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月息0.6%,按月付息,到期还本25%,余款续存。2015年2月17日,借款方偿还本金2400元。后经王某催讨,张某分别于2016年、2017年、2018年以银行转账方式陆续向王某共支付利息8100元。王某于2018年4月26日提起诉讼,被告陆某在开庭审理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认为,王某与张某、陆某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债权人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讨主张权利,债务人张某在2016年至2018年间陆续支付利息,王某对张某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上述行为多次发生中断而未超过。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该案陆某作为连带债务人,张某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应及于陆某。再者,借贷双方就借贷协议占比75%的本金余款并未达成新的还款计划,出借人可随时催告借款人返还借款。故该案王某于2018年4月26日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应受法律保护。综上,冷水江法院遂作出由张某、陆某共同偿还王某借款本金77600元及利息的判决。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