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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组织春游 幼儿受伤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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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灿聪  发布时间:2018-12-18 11:12:03 打印 字号: | |

2018年4月16日,某幼儿园组织其园内小朋友到冷水江某景区开展亲子活动,小朋友们进入“乐满园游乐中心”后,要经过“刷滑板”的游乐处,王小某跟随其他小朋友从滑板上刷下时,撞到滑板钢板上,受到不同程度损伤。事发后,王小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此次事故造成王小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482.97元。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王小某将幼儿园与景区诉至法院,近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原告王小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参加被告幼儿园组织的亲子活动,视为是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被告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王小某从滑板上刷下时,幼儿园未安排工作人员在滑板处照看小朋友,致王小某头面部撞到滑板钢板上受伤,被告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对原告王小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景区管理所管理的景区“乐满园游乐中心”是一家开放式的自然野外自由活动场所,虽设置了安全提示及入园须知,但小朋友们购票入场后,被告景区管理所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指导和维持秩序,被告景区管理所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王小某的损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由被告幼儿园赔偿90%,由被告景区管理所赔偿10%。

承办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幼儿园与景区管理所均未尽到相应职责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寒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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