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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法院集中公开宣判2起涉黑涉恶案件 11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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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伶俐  发布时间:2018-11-02 09:51:49 打印 字号: | |

10月30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涉黑涉恶案件11名被告进行集中公开宣判,沉重打击了地方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案情简介一

2013年年底至2018年2月,被告人方某、方某甲、苏某一、陈某、游某明、方某乙等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审理认为,六名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分别考虑方某、方某甲、苏某一、陈某、游某明、方某乙六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赔偿经济损失情况、自首和自愿认罪等情节后,新化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六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

案情简介二

被告人刘某民2003年当选为新化县洋溪镇白井村村委会副主任,凭借家族势力以及被告人刘某斌(刘某民二儿子)、刘某武(刘某民三儿子)等人在当地 “社会上”通过违法犯罪行为积聚的“名气”,并通过开办工厂,打压同行获取经济利益,积累财富,逐渐成为在新化县洋溪镇有相当影响力的家族势力。被告人刘某斌网罗被告人曾某栋、肖某标为其“小弟”、帮手,在新化县洋溪镇一带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打架闹事。惹出事端后,被告人刘某民利用其势力和关系,出面帮助其平息事态,逃避打击。长期以来,刘某民父子互为依仗,为非做恶,在新化县洋溪镇逐渐形成了一个称霸一方的恶势力团伙。

“多行不义必自毙”,气焰再嚣张,终究逃不脱法律制裁。刘某民等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由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了被告人刘某民等人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民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武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肖某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曾某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新化法院加快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审理,并利用公开宣判形成舆论氛围,严厉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人民法院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决心和信心,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寒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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