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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法院依法对2起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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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碧琪   发布时间:2018-11-02 09:37:48 打印 字号: | |

    10月30日上午,涟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恶势力犯罪案件2案3人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刘某力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7年11月15日,肖某等人到“金六福”珠宝店内以购买到假戒指为由,阻拦顾客购买戒指,严重扰乱珠宝店的经营。11月16日下午,肖某再次带人到“金六福”珠宝店闹事。当日20时许,石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刘某纠集被告人刘某力,刘某力又纠集被告人万某等人在涟源市五马紫金酒店大厅内集合。21时许,刘某力、万某等人手持棒球棒在珠宝店临街的路上拦住该店3名员工,并殴打其中1名保安,致其头部右侧被打破,手臂和腿部出现明显外伤,构成轻伤二级。

    同时,年仅19岁的被告人万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2.8克,得赃款275元。

    涟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刘某力、万某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万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刘某力、万某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刘某力、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对涉恶犯罪团伙成员的集中宣判,彰显涟源法院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战役的力度和决心,对促进我市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有力的促进作用。

    此次公开宣判还邀请了10余名涟源籍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红网等多家媒体参加旁听并监督。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寒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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