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为引导群众对执行不能形成理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10月17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二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
案例1
基本案情
段某与刘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作出裁决书确认,由刘某支付段某工程保证金200000元。由于刘某一直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3日,段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存款、理财产品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段某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10月19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案例2
基本案情
易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出民事判决,由王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易某借款本金4417600元及利息720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4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启动执行程序,依法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娄底中院依法限制王某高消费,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询王某银行存款账户、证券、工商车辆信息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存缴、保险理财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到王某户籍所在地走访调查发现王某常年在外未归,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易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评析:上述两案,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故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